林权抵押贷款“五难”现状分析
(一)抵押物范围设置难。目前法律法规对可设置抵押权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为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了明文规定,但对林权抵押贷款操作中经常会遇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新增林木的抵押设置却存在操作难。一是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责任落实难。从目前林权证的办理看,有部分林权人是承包人,但其承包费是分期缴纳,一旦某年承包费未缴清,出包人收回出包的林子,其林权证上载明的产权人将不是真正的产权人,林权抵押责任将难以落实。二是未明文规定新增林木的抵押设置。作为目前实施抵押业务主要参照《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就林地使用权抵押设定后新增林木是否属于抵押财产却未做说明,建设用地新增建筑物的抵押规定是否同样适用于林木这种特殊的可生长性资产的问题不利于实际操作。
(二)抵押物价值评估难。在我国森林资源资产的估值取得方式可分为外聘有资质机构、人员评定或当事人自行决定两种。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但经《中国会计报》2010年12月13日报道目前经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全国仅有6位。无法有效满足林权抵押评估的需要。同时,如果是当事人自行决定,由于抵押物(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分散于各个林区,分布面广、树木品种多、生长交植、数量大、计算复杂,银行工作人员确认难度较大。
(三)抵押物贷后管理难。突出表现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贷后管理手段缺乏。一是林权作为抵押物其管理完全处于借款人的使用与管护之中,抵押物的部分灭失不宜监控。二是监控手段单一,目前,信贷人员贷后监控的方式主要是定期走访林业部门了解抵押物年度砍、间伐指标,由于林地权属面积认定复杂、林木蓄积量的测算存在难度,导致银行信
(一)抵押物范围设置难。目前法律法规对可设置抵押权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为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了明文规定,但对林权抵押贷款操作中经常会遇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新增林木的抵押设置却存在操作难。一是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责任落实难。从目前林权证的办理看,有部分林权人是承包人,但其承包费是分期缴纳,一旦某年承包费未缴清,出包人收回出包的林子,其林权证上载明的产权人将不是真正的产权人,林权抵押责任将难以落实。二是未明文规定新增林木的抵押设置。作为目前实施抵押业务主要参照《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就林地使用权抵押设定后新增林木是否属于抵押财产却未做说明,建设用地新增建筑物的抵押规定是否同样适用于林木这种特殊的可生长性资产的问题不利于实际操作。
(二)抵押物价值评估难。在我国森林资源资产的估值取得方式可分为外聘有资质机构、人员评定或当事人自行决定两种。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但经《中国会计报》2010年12月13日报道目前经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全国仅有6位。无法有效满足林权抵押评估的需要。同时,如果是当事人自行决定,由于抵押物(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分散于各个林区,分布面广、树木品种多、生长交植、数量大、计算复杂,银行工作人员确认难度较大。
(三)抵押物贷后管理难。突出表现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贷后管理手段缺乏。一是林权作为抵押物其管理完全处于借款人的使用与管护之中,抵押物的部分灭失不宜监控。二是监控手段单一,目前,信贷人员贷后监控的方式主要是定期走访林业部门了解抵押物年度砍、间伐指标,由于林地权属面积认定复杂、林木蓄积量的测算存在难度,导致银行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