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高尔夫球案发人深思
2011-05-25 10: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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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修文县法院受理的一件公诉案件,公诉机关以滕某在高尔夫球场内捡拾高尔夫球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该案现在是发回重审阶段,原一审判有罪判三缓四,公诉机关抗诉,二审认为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现进行的是一审阶段。
一、现将本案的相关事实罗列如下:
1、根据高尔夫员工及高尔夫承认,球是到球场打球的客人打丢的。
2、球是客人在高尔夫球场外买的。
3、高尔夫球场内有犯罪嫌疑人所在村组的林地,所有权归其组所有,有相关的判决文书及林权证予以佐证。
4、滕某捡的球都是客人打丢的球,且是在客人离开场地后到草丛中捡拾的球。
5、滕某捡拾的球大部分都是在其所在的村组所有的林地里捡拾的球。
6、高尔夫度假中心的场地因涉及手续不完备,在征地的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而其所依据征地的相关林权证已经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也就是说高尔夫度假中心的场地并不是一个完整所有权的场所,里面有其它集体土地的林地,相关的村组成员有管理林地的需要,是可以随便进入的。
二、公诉人的观点
1、高尔夫球场内只要打丢的球,所有权都是高尔夫度假中心的,并主张这是国际惯例,但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一审都未提交相关的“惯例”,只提交了三个打球人的证言,这三个人都表示只要打丢的的球都是高尔夫球场所有。
2、公诉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存在秘密窃取。而我国刑法规定,秘密窃取只针对所有权人,而本案的高尔夫根本不是所有权人。
3、高尔夫客人打丢在别人林地里的球也是高尔夫的。
以下是辩护人的观点(也是辩护词)
一、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对于遗失球不享有所有权。
根据一审金贵伦的询问笔录
是这样记载的:“问:你们高尔夫球场里面的高尔夫球是从哪里来的?答:我们高尔夫球场里的高尔夫是来我们高尔夫打球的客人打在球场里的”,意思表达非常明确,所有球场里打丢的球的都是客人
的私人财产,所有权当然不属于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在客人没有声明放弃所有权,并且在两年追索时效内没有放弃追索表示的情况下,遗失球的所有人始终没有改变。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对于客人打丢的高尔夫球并不享有所有权,故高尔夫度假中心并非本案的被害人。理由有如下四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66条的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在没有证据证明客人放弃遗失高尔夫球所有权时,所有权仍属于打球的客人。对于有明确所有权人的遗失物不存在原始取得或者是占有取得一说,故不能因为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拿了球就认定其享有所有权。
通常因为球的价值不是特别高,很多人都认为谁捡了归谁所有,高尔夫度假中心是这么认为的,滕彩荣是这么认为的,而公诉人也是这么认为的,那为什么被告人构成犯罪,而高尔夫就不构成犯罪呢?我们假设有人在高尔夫度假中心丢了钱包,大家都知道钱包绝不属于高尔夫度假中心,为什么,因为钱包的价值远远大于高尔夫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里并没有规定价值小的物品,其所有权可以被随意侵占!只要客人买了球,所有权就属于客人所有,所有权的变化必须有客人的明确表示,才会发生继受取得,所以本案涉案的高尔夫球所有权属于客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这一法条的规定是对私人财产的一种保护,遗失物所有人有权要回自己的物品。而高尔夫的客人对于其遗失的高尔夫球并没有明示放弃追索的权利,故所有权仍为高尔夫客人,其随时有主张该球所有权的可能。即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为什么还需要大费力气舍近求远,南辕北辙的去找什么规则什么习惯?辩护人认为物权法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因为我们有法可依。
3、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遗失物的所有人有两年的追诉时效,从被告人取得该球最早的时间2007年7月计算到案发时,没有过最低2年的追诉时效,所以从物权法上,遗失球的所有人对该球仍然享有追索权,不能视为无主物。无法查实所有人的物品与无主物、废弃物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而公诉人错就错在将二者混同。
4、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不是高尔夫球的所有人也不是管理人。
一审口供卷第61页
:第5条:“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高尔夫球场内回收的高尔夫球一般平均价值15元一个,但我公司出售价格为5元一个
(不分品牌,全部杂放在一起,出售时不准购球客人挑选)”这是本案被害人出具的关于遗失高尔夫球的处理说明,被害人的这一声明,确定了这样的一个事实: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在没有取得遗失球所有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将球收为己有并出售,将所得款项据为己有,这是典型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6条侵犯他人物权的行为,而不是一个对遗失球无因管理的管护行为!由此可以说明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并没有对球进行无因管理,而是将其据为已有,这是典型的侵占行为,其行为与被告人的行为是一样的。
被告人跟被害人一样,同样都拿了遗失球出卖了,结果却是截然相反,被告人正遭受牢狱之灾,而高尔夫度假中心却成了“应当受法律严格保护的被害人”,不知公诉人对此会何解释。
以上四点可以说明一个问题,客人遗失的高尔夫球所有权属于客人,而不属于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
二、被告人并不存在秘密窃取的行为,秘密窃取行为只能针对物的所有人,而不能针对其它第三人。
1、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行为必须有针对性,秘密行为针对的是财物所有人而言,就本案所指的是客人,被告人滕彩荣及高尔夫的员工,包括高尔夫的报案人金贵伦都知道高尔夫球是客人的遗失球,那么被告人滕彩荣在捡拾该遗失球时,客人已经退场
,所以被告人滕彩荣并不存在秘密窃取,或者说根本没有必要秘密窃取,而是随意的拾取;
至于为什么有的时间需要躲避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的工作人员?这里需要说明一个事实,因为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也在捡拾高尔夫球,其一厢情愿的认为该球属于其自己所有,就制定了一份不伦不类的公告,即一审证据卷63页,该公告称:“对在球场内捡球,公司将视为偷盗行为,违者按有关条例处理”,其公告内容明显违法,一个小小的公司怎么可以随意的确定一个人构成盗窃罪呢?这种霸王公告很难以理服人,被告人及其它捡球的人懒得去理论,就躲着保安。这种针对高尔夫工作人员的躲避行为不能视为盗窃罪的“秘密窃取”
,因为高尔夫度假中心不是球的所有人也不是合法管理人。
另需说明,三元一组在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场地内靠近浪潮水库(正好在高尔夫球场的中心位置)附近有两块林地(41、42号林地),也就是10、11、12、13、17、18六个球道环绕的林地,三元一组成员在去自己林地管护时,并不需要经高尔夫度假中心的同意,大部分时间完全可以自由出入,并非“多次流窜到球场”。
2、客人在高尔夫球遗失后没有实际上的控制权,也就无从谈起失控。
打高尔球有规则规定,客人打出界球后,先由球童寻找,在经过搜索没找到,或者是在一定的时间(约为五分钟)找不到高尔夫球时,就视为界外球,一般客人都不会再去寻找,而是用新球代替,这个遗失的高尔夫球对客人来说是一个失控的球,虽然这个球仍在高尔夫球场,但客人及高尔夫度假中心对该球都是不能控制的,因为他们不知道这个球在什么位置。
而盗窃罪,恰恰要求所有人对被盗窃物要有实际上的控制权,要么在自己的监控下,要么在自己的管理场所内,比如在柜台里或者是仓库里,是可以清点可以自由拿取计量的。故遗失的球对客人及高尔夫度假中心来说,是完全失控球。盗窃犯罪中对于失控物,不存在秘密窃取一说。
三、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滕彩荣盗窃699个高尔夫球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以下的辩护意见先做一假设,假设高尔球场内的所有球都是高尔夫度假中心所有。
三元村一组与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林地纠纷,三元村一组的两块林地被高尔夫度假中心第10、11、12、13、16、17、18号球道所环绕,所以有很多高尔夫球都遗失在该两块林地内,其组员当然有权利到自己的林地里去管护并顺便捡拾,经询问被告人及被告人[url=]2008[/url]年12月10日口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