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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玫瑾:在美国警察暴打黑人的引述中隐去了什么?

2008-09-12 12:36阅读:
李玫瑾:在美国警察暴打黑人的引述中隐去了什么? 杨佳案的一审判决已经公布于世。这个案子暂时告一段落。我无意为杨佳连杀数人的这个行为本身辩护。然而,当我们在探讨这个案件发生原因的时候,我们无法回避一些更深层次的东西。
杨佳案发生后,有着“中国犯罪心理画像第一人”美誉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先生在接受《新闻周刊》采访时,对杨佳的杀人行为又做了一番心理学解释,正如数年前她对马加爵杀人案所做的分析那样。
在她看来杨佳之所以做出报复性杀人举动,原因是他的偏执人格问题。她说:“从我目前看到的情况分析,我认为杨佳有偏执人格问题”,“分析杨佳,他的风格是一贯的自尊”。这个自尊风格,导致杨佳受到警察盘查时,发生了和警察的冲突。李教授说:“民工如果在街上遇到被警察盘问这样的刺激,是不会有像他一样的反应的”。言外之意,没有自尊风格的民工如果遇到杨佳类似请被警察盘问情况,就不会发生和警察的冲突。
与李教授诘难杨佳自尊形成对比的,对于警察方面,李教授却说:“我认为警方(代表的)专政机关应该有其形象和尊严,中国的警察是威慑力不够……比如杨佳这个事情,警察有没有权力拦下人查自行车?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力!警察盘查的每个人脸上都不会自我标明或写上:我是流窜犯,我有命案在身,我身上持有非法枪支……,在警察眼里,只要有一点可疑迹象,就需要盘查,公民应该无条件配合。”
为了证明她的上述的看法,李教授说:“警察的威严不容侵犯,比如美国警察暴打黑人被全程录下来,但最后警察被无罪释放,因为认定警察执法没有错误。”
如果李教授和我们没有搞错的话,她所说的“美国警察暴打黑人被全程录下来,但最后警察被无罪释放,因为认定警察执法没有错误”这件事情,指的就是1991年3月美国洛杉矶的“罗德尼·金案件”。1991年3月3日,洛杉矶黑人青年罗德尼·金驾车超速,被4名警察殴打。4名警察。因刑事罪遭到加州地方法院起诉1992年4月29日,法院判定这4名警察正常执法把他们无罪释放。
“罗德尼·金案件”真的像李教授在这里说的“警察的威严不容侵犯,美国警察暴打黑人被全程录下来,但最后警察被无罪释放,因为认定警察执法没有错误”这样简单吗?
如果李教授没有忘记的话,就在法院判定这4名警察正常执法把他们无罪释放就在当天晚上,洛杉矶随即发生暴乱,持续了几十个小时。同时,在美国南方的亚特兰大市,也随后发生了规模较小的类似骚乱。在这场短短几十小时的洛杉矶暴乱中,死亡人数超过50名,受伤人数超过2000名,超过1000幢大小建筑物被焚毁,经济损失在十亿美元左右。
然而,这还不是这个案件的结局。暴乱平息后,联邦法院介入此案件。经过长达一年时间的审理,1993年4月,联邦地区法院小陪审团做出裁决,4名警察中的鲍威尔警官和孔恩警长被裁定有罪,另外两名警察则被无罪开释。鲍威尔警官和孔恩警长被判两年半有期徒刑。1994年4月,罗德尼·金在州法院的民事赔偿案(Rodney King v. City of Los Angeles)中胜诉,获得了380万美元的伤害赔偿。
警察执法,没有问题!执法过度,你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是为了维护警察这个专政机关应该有其形象和尊严可以把这个责任一笔勾销的。据《新民周刊》,杨佳袭警案发前,早年曾在山西太原被警方打掉两颗门牙,经他上访,警方赔偿了杨佳3万元。打掉门牙是不是构成毁容,这个有待讨论。对此,李教授说:“行政法应该更明确,警察不能随意赔偿,乱开先例”。
我们知道我们有一个《国家赔偿法》,该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还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杨佳上海的杀警案是一个案件,杨佳太原被警察打掉门牙是另一个事件。太原警方既然已经做出对杨佳的赔偿,所依据的应该就是《国家赔偿法》。
李玫瑾教授,你说:“行政法应该更明确,警察不能随意赔偿,乱开先例”,莫非当“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的时候,找你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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