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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山西临汾(晋城)一个二级工伤者简单沟通导尿费用法律问题

2026-01-29 10:51阅读:
与山西临汾(晋城)一个二级工伤者简单沟通导尿费用法律问题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2025年12月21日上午十点半左右,山西临汾(晋城)一位二级工伤伤残等级、大部分护理依赖工伤者来电简单沟通了二十一分钟。老家临汾人,在晋城的工伤。
就导尿管、导尿包、导尿裤等相关费用未予以报销法律问题进行了初步沟通。
因为山西省当地某工伤保险基金中心没有全额报销上述三项导尿费用,几年来,这位工伤者自行垫付了一笔大额费用,而且以后生命周期还至少有三十年甚至四十年以上,费用累计那就特别巨大。工伤者自行垫付这大笔费用不大现实。
这位二级工伤者据说2014年至2016年两年期间在北京博爱医院进行过康复治疗。在北京博爱医院康复治疗期间,有一些工伤者病友和这位二级工伤者曾提到过我。所以,他可能记住了我的名字,因为当年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无纠纷,现在有了新的争议纠纷,大概就在十年后的今天这位工伤者便回头找到了我。
若是当地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上述三笔费用的话,让工伤者自行承担好像法律依据不足。我们北京市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认为,要么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和报销,若是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和报销,则
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和报销。

这位二级工伤今年才37岁,是否会委托我们北京常鸿所工伤律师团队代理,他可能需要与父母亲等家属之间沟通商议好。

我们北京市常鸿所工伤律师团队进一步认为:
导尿管、导尿包、到尿裤费用也是一种医疗费用支出。
作为一名重大工伤者,自费部分医疗费应当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更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与规范精神。自费部分医疗费让一名二级工伤患者自行承担,既违反法律体系的内部逻辑,也会对受害人或者家属有所不公。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2145号民事判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2903号民事判决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申2654号民事裁定这三个生效裁判文书都在本院认为部分详细阐述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应由用人单位按无过错原则负担。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445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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