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
为了妥善解决各地在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统一认识,明确标准,推动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工作顺利完成,我局经认真研究,并征求各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意见,现就任职备案有关问题的解决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关于已任职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否需要补备案的问题
对开展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前,已担任主要教职且任期未满的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应当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补办备案手续;不完全符合条件的,可指导帮助其逐步达到《备案办法》和各宗教的任职标准,待符合相关条件后补办备案手续。
二、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程序的问题
《备案办法》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在办理跨省级区划备案程序中,相关地方应注意加强沟通协调、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手续。
三、关于报哪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问题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选经按各宗教任职办法规定报宗教团体同意后,应当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