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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贷”贷款

2014-05-04 18:18阅读:
“三贷”贷款
一、“三贷”贷款的业务定义
  “三贷”是指外国政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买方信贷、 政府贷款和混合贷款。
   买方信贷是指在出口国政府资助下由出口国银行或者信贷机构向进口商的资本货物、技术,支付规定的劳务费用。
   政府贷款是针对政府间双边财政合作议定书中确定的项目,由出口国政府提供的低息或无息贷款。一般由出口国政府指定的银行或金融机构贷给进口国政府授权的银行或信贷机构,再由后者转贷给国内的项目单位。
   混合贷款是指由国外商业银行或信贷机构负责融资,政府给予利率补贴,体现政府“参与成份”的贷款。
二、“三贷”贷款的对象和范围
   包括企事业单位以及被授权的政府部门;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等;符合中国银行总行对外签订买方信贷协议条件的,可申请买方信贷,纳入政府间“财政合作议定书”;符合总行对外签订的政府贷款或混合贷款协议条件的,可申请政府贷款或混合贷款。
三、申请“三贷”贷款须具备的条件
   1、项目已经立项。项目单位经政府部门批准并列入地方利用外资计划和相应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配套的外汇和人民币贷款列入地方指导性信贷计划或自行筹资解决。
   2、资金投向正确。项目体现国家产业倾斜政策和地方经济发展计划,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
   3、配套条件具备。与专业设备相配套的有关设备、厂房、水、电等已经落实。
   4、项目预测效益明显。
   5、还款确有保证。
   6、信用担保或抵押担保可靠并已经落实。
四、申请买方信贷的程序
   1、申请买方信贷的项目,借款人向当地中国银行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拟引进供货商的名称以及国别、合同估计金额等。
   2、银行按贷款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查评估。
   3、经银行审查评估后,报总行审批,并对外提出买方信贷申请。
五、申请政府贷款和混合贷款的程序
   1、借款人应按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的划分,分别向国
家计委、财政部和银行总行或地方计委、财政厅和银行分行提出初步贷款申请。
   2、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将总行或分行初审同意的项目列为“备选项目”,由财政部代表中国政府提出,经外国政府评估后列入两国政府签订的“财政合作议定书”。
   3、由财政部将签订的“备选项目”通知银行。
   4、银行对备选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筛选、受理优秀项目; 对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银行有权拒绝续做。
   5、借款人向当地中国银行提出正式的贷款申请书,并附上有关文件和材料。
   6、分行以正式的“筹资委托函”与所有文件一并报总行, 总行对外申请并签订具体信贷协议。
   7、总协议生效后,将协议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通知项目所在地分行,以便分行据以受理贷款申请。
   8、对外贷款分协议和专项协议生效后,总行和分行即可与借款人正式签定转贷协议,规定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贷款条件。
六、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包括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
   出口卖方信贷的对象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机电产品出口的进出口企业和生产企业。凡出口成套设备、船舶等及其它机电产品合同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并采用1年以上延期付款方式的资金需求,均可申请使用出口卖方信贷贷款。
   出口买方信贷的对象为中国银行认可的从中国进口商品的进口方(买方)银行,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进口商。我行出口买方信贷主要适用于支持我国进出口公司和出口企业出口国家允许的由中国制造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单机和其它机电产品。(目前此项业务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叙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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