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一条: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虽然现在很少企业使用企业会计制度了,但仍具有指导意义,尤其是在新准则没有明确的地方。制度要求试运转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建领用的原材料的成本需要转入工程成本,但试运转生产出来的产品在在建转固前分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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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售的部分,不计收入,按出售价格直接冲减工程成本;
2、
未出售的部分,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制度的要求是转入库存商品,其实是有问题的,分析见下:
《企业会计准则》对存货和收入的定义都强调存货和收入必须来源于日常活动,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第一条对日常活动的定义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能够”。固定资产购建很明显不属于此处的日常活动,故在建工程试运行过程中得到的可对外销售的产品不能列报为存货,而应作为一项其他流动资产(按预计可变现净值由在建工程转入)。出售时也不计收入,而是直接冲减其他流动资产,如果实际变现净值与原先确认的可变现净值存在差异,则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将相关的差异影响数计入当期损益。(本段文字来源于计学撮要2013P111)
下面@会计师小兵(新浪微博)再谈一谈相关税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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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对存货和收入的定义都强调存货和收入必须来源于日常活动,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第一条对日常活动的定义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能够”。固定资产购建很明显不属于此处的日常活动,故在建工程试运行过程中得到的可对外销售的产品不能列报为存货,而应作为一项其他流动资产(按预计可变现净值由在建工程转入)。出售时也不计收入,而是直接冲减其他流动资产,如果实际变现净值与原先确认的可变现净值存在差异,则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将相关的差异影响数计入当期损益。(本段文字来源于计学撮要2013P111)
下面@会计师小兵(新浪微博)再谈一谈相关税务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