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如何入法?
商人出资给原国家档案局副司长范悦包养情妇的事件网爆之后,有关“性贿赂”是否犯罪的问题,一时成为公众议论的话题。
根据目前刑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按照这一规定,“性贿赂”这一事实上的贿赂关系却无法定性为“犯罪”并据以量刑,因此,引起了舆论要求修改刑法相关规定的强烈呼吁。
“性贿赂”是种事实上的贿赂关系,因为通过提供这种“特殊服务”,请托人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中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问题只是这个“贿赂”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财物”这一条件,所以无法据以量刑。
“性贿赂”是否可以根据其情节,按嫖娼论处呢?按照我国现行法规,卖淫嫖娼,属于治安行政管理范围,处罚仅为十五天以下的行政拘留,不在刑事处罚范围。国家公职人员一旦被发现有嫖娼行为,除行政拘留以外,还要被开除公职,这还不涉及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行为。加上后者,仅行政拘留、开除公职,显然失之过轻。所以,舆论关于“性贿赂”入刑法的要求,在法理上是符合刑罪相当的道理的。
问题是“性贿赂”如何入刑法?
首先,“性贿赂”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在我看来,目前刑法只以“财物”作为贿赂的标志,其实,贿赂的标志还应该包括“购买服务”,“性服务”只是请托人购买的诸多服务之一。最近国家要求公务人员上缴高档会所的会员卡,其实也是“购买服务”的一种形式,其与“性贿赂”的差距只是行为的道德界线不像性服务那样清晰而已。此外,购买服务的形式尚有旅游、度假、美容等等,只要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购买者提供不正当利益相关,都应属于行贿罪范畴。因此,我建议,刑法有关贿赂罪的定义,可以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或请托人购买服务的,以受贿论处。”
其次,“性贿赂”如何量刑。任何罪名,一
商人出资给原国家档案局副司长范悦包养情妇的事件网爆之后,有关“性贿赂”是否犯罪的问题,一时成为公众议论的话题。
根据目前刑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按照这一规定,“性贿赂”这一事实上的贿赂关系却无法定性为“犯罪”并据以量刑,因此,引起了舆论要求修改刑法相关规定的强烈呼吁。
“性贿赂”是种事实上的贿赂关系,因为通过提供这种“特殊服务”,请托人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中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问题只是这个“贿赂”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财物”这一条件,所以无法据以量刑。
“性贿赂”是否可以根据其情节,按嫖娼论处呢?按照我国现行法规,卖淫嫖娼,属于治安行政管理范围,处罚仅为十五天以下的行政拘留,不在刑事处罚范围。国家公职人员一旦被发现有嫖娼行为,除行政拘留以外,还要被开除公职,这还不涉及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行为。加上后者,仅行政拘留、开除公职,显然失之过轻。所以,舆论关于“性贿赂”入刑法的要求,在法理上是符合刑罪相当的道理的。
问题是“性贿赂”如何入刑法?
首先,“性贿赂”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在我看来,目前刑法只以“财物”作为贿赂的标志,其实,贿赂的标志还应该包括“购买服务”,“性服务”只是请托人购买的诸多服务之一。最近国家要求公务人员上缴高档会所的会员卡,其实也是“购买服务”的一种形式,其与“性贿赂”的差距只是行为的道德界线不像性服务那样清晰而已。此外,购买服务的形式尚有旅游、度假、美容等等,只要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购买者提供不正当利益相关,都应属于行贿罪范畴。因此,我建议,刑法有关贿赂罪的定义,可以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或请托人购买服务的,以受贿论处。”
其次,“性贿赂”如何量刑。任何罪名,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