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深圳卖房19年而后悔一案
据报道,二十年前,凭口头协议,在深圳从事清洁工作的欧阳先生向在法院工作的邹某松购买了一套房子。在12万元价款全额支付后,欧阳先生一家没办房产证便搬进房子里面居住。2005年3月27日,欧阳先生与邹某松补签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卖方为廖某霞,邹某松以代理人身份在卖方一栏签名,同时以代理人身份出具了一份收据,载明“今收到赖丽萍(即欧阳先生妻子)交来购房款人民币120,000,购金侨花园4座C1006房”。后来他多次找邹某松要求办理房产证,邹某松均不理会,推说房子是他老婆廖某霞的。在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欧阳先生将廖某霞及邹某松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并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证的违约赔偿金。廖某霞辩称,邹某松不是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其无权处分涉案房产,其处分涉案房产也未得到廖某霞的同意或授权,廖某霞根本不知晓涉案房产买卖事宜,也没有收到任何购房款,因此,邹某松处分涉案房产的行为是无效的,原告应立即归还涉案房产并支付其占有使用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在原告已支付购房款并已经取得、使用涉案房屋近二十年的情形下,应当确认原告基于涉案交易取得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判令被告廖某霞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应当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廖某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廖某霞未用语言或者文字对邹某松与被上诉人之间关于买卖涉案房产之事明确表示意见,被上诉人亦没有举证证明廖某霞曾有行为表明接受,因此应当认定上诉人廖某霞没有将涉案房屋转让给被上诉人的意思表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成立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关系。日前,二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任何一个有常识的人,都会知道,二审法院作出了一个荒唐的判决。丈夫卖房19年,而产权所有人妻子廖某一点都不知道,这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此案一审法院判定,该项房产销售在事实上已经成立,责令廖某办理过户手续是正确的。二审法院何以推翻一审判决,除了依据合同法等冠冕堂皇的理由之外,幕后是否存在黑幕,值得关注。
在民事纠纷中,经常遇到的是当事双方,因为相关法律知识水平存在明显差距
据报道,二十年前,凭口头协议,在深圳从事清洁工作的欧阳先生向在法院工作的邹某松购买了一套房子。在12万元价款全额支付后,欧阳先生一家没办房产证便搬进房子里面居住。2005年3月27日,欧阳先生与邹某松补签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卖方为廖某霞,邹某松以代理人身份在卖方一栏签名,同时以代理人身份出具了一份收据,载明“今收到赖丽萍(即欧阳先生妻子)交来购房款人民币120,000,购金侨花园4座C1006房”。后来他多次找邹某松要求办理房产证,邹某松均不理会,推说房子是他老婆廖某霞的。在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欧阳先生将廖某霞及邹某松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并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证的违约赔偿金。廖某霞辩称,邹某松不是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其无权处分涉案房产,其处分涉案房产也未得到廖某霞的同意或授权,廖某霞根本不知晓涉案房产买卖事宜,也没有收到任何购房款,因此,邹某松处分涉案房产的行为是无效的,原告应立即归还涉案房产并支付其占有使用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在原告已支付购房款并已经取得、使用涉案房屋近二十年的情形下,应当确认原告基于涉案交易取得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判令被告廖某霞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应当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廖某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廖某霞未用语言或者文字对邹某松与被上诉人之间关于买卖涉案房产之事明确表示意见,被上诉人亦没有举证证明廖某霞曾有行为表明接受,因此应当认定上诉人廖某霞没有将涉案房屋转让给被上诉人的意思表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成立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关系。日前,二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任何一个有常识的人,都会知道,二审法院作出了一个荒唐的判决。丈夫卖房19年,而产权所有人妻子廖某一点都不知道,这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此案一审法院判定,该项房产销售在事实上已经成立,责令廖某办理过户手续是正确的。二审法院何以推翻一审判决,除了依据合同法等冠冕堂皇的理由之外,幕后是否存在黑幕,值得关注。
在民事纠纷中,经常遇到的是当事双方,因为相关法律知识水平存在明显差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