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中,涉及到服务协议(即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有17处,五个条文,分别为第35、36、45、46、63条。在今年5月1日施行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服务协议也涉及16处,7个条文。而且,实践中,服务协议在医疗保障基金的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本次立法应总结实践经验,把”服务协议”进一步作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的重要抓手。基于此,笔者对服务协议提供如下立法建议,供参考!
一、
服务协议的基本内容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服务协议的内容,并没有具体涉及,规定为:“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规范、简化、优化医药机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制作并定期修订服务协议范本。”
笔者以为,虽然具体服务协议范本的确不可能由本法规定,但是一些原则性条款,应该有所体现。
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行政协议与民事协议存在明显区别,签订民事协议中,双方可以平等协商,反复修改合同条款,但对于行政协议,如上述服务协议,行政机关拟定范本以后,定点医药机构几乎没有什么协商的空间。因此,从立法上,规范服务协议的基本原则及基本内容,有其必要性。
二、
服务协议的违约责任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给
一、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服务协议的内容,并没有具体涉及,规定为:“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规范、简化、优化医药机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制作并定期修订服务协议范本。”
笔者以为,虽然具体服务协议范本的确不可能由本法规定,但是一些原则性条款,应该有所体现。
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行政协议与民事协议存在明显区别,签订民事协议中,双方可以平等协商,反复修改合同条款,但对于行政协议,如上述服务协议,行政机关拟定范本以后,定点医药机构几乎没有什么协商的空间。因此,从立法上,规范服务协议的基本原则及基本内容,有其必要性。
二、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