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标准的问题再次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话题。但同时,两个很重要的基本概念在各种媒体中被反复混淆,那就是起征点和免征额。人们在讨论个税税前扣除标准数额时候,很多人用的都是“起征点”这个概念。其实,这种表述是不正确的。
通俗地讲,起征点是达不到税法规定的数额不征税,达到或超过后全额征税。规定起征点是出于对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照顾,以免除其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从而贯彻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另外,营业税也有起征点的规定,如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营业额50元等。
常与起征点混淆的概念“免征额”,则是指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只对超过的部分计算征税,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那么,这2000元以下的就属于免征额。
起征点与免征额同为征税与否的界限,对纳税人来说,在其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或者没有超过免征额的情况下,都不征税,两者是一样的。但是在下面两种情况下就有了明显的区别:第一,当纳税人收入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其收人全额征税;当纳税人收入超过免征额时,则只就超过的部分征税。第二,当纳税人的收入恰好达到起征点时,就要按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的收入恰好与免征额相同时,则免于征税。两者相比,享受免征额的纳税人就要比享受同额起征点的纳税人税负轻。
为了清楚地说明问题,现举如下两例:
例一:小王、小李、小孙3人同在一个公司工作,今年7月的收入分别是1999元、2000元和2001元。现在我们规定2000元为纳税的起征点,并规定税率为20%。那么,这3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的纳税情况是:
小王的收入因为没有达到起征点而不纳税;
小李的收入正好达到起征点,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2000×20%=400(元);
小孙的收入已经超过起征点,也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2001×20%=400.2(元)。
例二:和例一的其他条件相
通俗地讲,起征点是达不到税法规定的数额不征税,达到或超过后全额征税。规定起征点是出于对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照顾,以免除其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从而贯彻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另外,营业税也有起征点的规定,如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营业额50元等。
常与起征点混淆的概念“免征额”,则是指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只对超过的部分计算征税,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那么,这2000元以下的就属于免征额。
起征点与免征额同为征税与否的界限,对纳税人来说,在其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或者没有超过免征额的情况下,都不征税,两者是一样的。但是在下面两种情况下就有了明显的区别:第一,当纳税人收入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其收人全额征税;当纳税人收入超过免征额时,则只就超过的部分征税。第二,当纳税人的收入恰好达到起征点时,就要按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的收入恰好与免征额相同时,则免于征税。两者相比,享受免征额的纳税人就要比享受同额起征点的纳税人税负轻。
为了清楚地说明问题,现举如下两例:
例一:小王、小李、小孙3人同在一个公司工作,今年7月的收入分别是1999元、2000元和2001元。现在我们规定2000元为纳税的起征点,并规定税率为20%。那么,这3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的纳税情况是:
小王的收入因为没有达到起征点而不纳税;
小李的收入正好达到起征点,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2000×20%=400(元);
小孙的收入已经超过起征点,也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2001×20%=400.2(元)。
例二:和例一的其他条件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