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税总权威解读】积极应对,规避风险
2009-02-09 10:46阅读:
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强调,《办法》不仅是税务机关执法的法律依据,也是纳税人遵从的法律依据。纳税人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交易,规范纳税行为,可以减轻或避免受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
目前,绝大部分避税行为都是通过关联交易实施的,税务机关要开展反避税,首先就需要掌握企业关联交易的情况。为此,《办法》设定了“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的内容,赋予税务机关掌握企业关联交易的手段。相应地,进行“关联申报”和准备“同期资料”成为发生关联交易的纳税人的义务。
《办法》第二章“关联申报”,按照税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有关联申报的义务,在年度申报时须附送9张关联申报表。为了便于纳税人进行关联申报,还明确界定了关联关系判定的8个标准以及关联交易的4种类型。
第三章“同期资料管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在发生关联交易的当期,有义务准备同期资料,包括关联交易的价格、费用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转让定价文件资料,证明企业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同时,企业也有义务保存和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
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许多发达国家,同期资料管理是转让定价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可以督促纳税人遵从,减少转让定价调查风险和税企争议,便于税务机关检查和评估企业的转让定价问题,降低税收管理成本。
由于同期资料内容较多,企业准备同期资料花费成本较高,为了减少关联交易较少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负担,也考虑到关联交易少的企业转让定价问题不突出,因此大多实行同期资料管理的国家都规定,对中小企业及其他转让定价问题不突出的企业可以免予准备同期资料。我国借鉴这种做法,也规定了免除条款,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关联交易金额少的企业;二是签署预约定价的企业;三是内资企业且仅发生境内关联交易。由于对境内关联交易做转让定价调整涉及关联方的对应调整问题,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如果被调查企业税负等于或低于境内关联方税负,对被调查企业补税要等于或少于关联方的退税,国
家总体税收不变或减少,因此,在实践中,一般不主张对这类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二是被调查企业税负高于境内关联方税负,可能存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但通常要求被调查企业按照与关联方的税率差补税,关联方不退税。考虑到境内关联交易很多会涉及上述第一种情况,不存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也不应要求企业准备同期资料,对于上述第二种情况,尽管不要求企业准备同期资料,但税务机关仍然有调查调整权。
为了鼓励纳税人准备同期资料,《办法》规定,企业按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在受到特别纳税调整时,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免除罚息。
预约定价是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通过签订协议或安排的形式,对纳税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及利润水平等相关事宜事先约定一系列标准。只要企业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及利润水平符合约定的标准,就可以避免受税务机关调查和调整的风险。是征纳双方共赢的一项制度安排,也是企业规避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最佳方式。
根据近几年预约定价安排(APA)的实践,《办法》第六章“预约定价安排管理”规定了18个条款,借鉴“原APA规则”,对一些条款做了合并、补充和完善:一是删除了有关税务机关内部程序、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拟另行制定内部工作制度,如跨地区税务机关以及国税和地税之间如何协调受理APA;二是根据近几年实践,增加了双边(多边)APA受理各个阶段的程序性规定;三是借鉴其他国家做法,增加了APA的追溯调整规定,即企业可以申请用APA的原则和方法解决以前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四是增加了对申请APA企业的条件限定,对于关联交易额较小、未依法履行关联申报和提供同期资料的企业,税务机关通常不受理APA的申请。同时明确了税企业双方谈签单边或双边(多边)APA的程序和操作要求,主要按照谈签APA的六个阶段(预备会议、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监控执行)分别做出具体规定,也明确了税务机关六个方面的审核内容。
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指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向税务机关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协议,以避免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