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居高的关键是成本的累高,而形成房价的初始成本是土地成本,所以,在土地公开招牌挂制度下完成土地摘牌,按既定的以容积率为最主要指标的规划设计条件而获得的开发用地,最直接的成本关联因素就是容积率,即所谓的摊楼面地价。
且不说土地招牌挂制度的设计是否完善,但从招牌挂的执行程序层面上看,应该说是公开、公正、公平的,维系在《中标通知书》和《履约保证书》之间的合同主体,一端是代表政府公权的土地管理部门,一端是追逐商业利益的摘牌开发商,一经摘牌,将意味着双方约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关系成立,神圣且不容动摇。
至于竞价过程中出手阔绰的开发商摘得土地后如何运作,完全是房企内部预先测算和自主经营的事,赔赚人家自己消化,与他人无关,就像夜市里倒卖服装的商贩,如果因自己看走眼抓错了货而造成积压和亏本,你不能找批发商退钱一样,这是大商之道也是小贩的街巷规则。
可眼下在个别城市有一种情况时有发生,即楼市出现危机,地方政府却免征地价地为开发商调高容积率,变相地降低楼面地价,擅自篡改了在土地摘牌过程中业已达成的合约关系。不妨,我们拉宽视角,从六个角度审视这种做法的行政依据和法律界限。
一、从国有资产角度看,土地交易是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而土地出让金的收益无疑是国有资产,如果说擅自调高容积率而不补缴地价款,不但是对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关系的蔑视,甚至是权力人无视法律大笔一挥使国有资产流失,不但越界而且涉嫌违法。
二、从公共利益角度看,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收益的一部分,属于地方财政收入,而这笔收入属于全社会或整个城市的公共财富,擅自免征,不但戕害了大多数社会公众的感情,也损失了民众的公共利益,不但越界而且涉嫌违法。
三、从审批执行环节看,地方政府能否对各家房企,在调高容积率的幅度、数额和涉及面等方面做到一碗水端平,也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如果说在曾经土地摘牌时形成的成交价格是公平的,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