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进展:诉状已经递交至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陆峰,性别:男,民族:汉;职业:律师,身份证号码:420111196911234271。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中山路凤凰世纪家园5栋。
电话:15307133880,邮政编码:430060
被告: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政炜,职务:董事长
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弄弄坪,电话:(0812)3393695
案由:证券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在钢钒GFC1行权前重组违约,判令被告不得在钢钒GFC1行权前改变约定的股票000629这一行权标的。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实际发生的差旅费、邮寄费和合理的律师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根据被告公开的《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证上市公告书》、《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及《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买入钢钒GFC1,从而与被告建立了合法的合同关系。在前述文件的风险揭示中,对未来可能的股本扩张风险,被告仅提到“本认股权证属于股本权证,若权证到期时权证持有人全部行权,……进而会对认股权证的价格产生影响”,并没提到可能会通过收购兼并和吸收合并的形式对钢钒GFC1行权所指向的标的证券000629进行重大重组而新增股本7.5亿股这一潜在的风险;按钢钒GFC1发行时的约定,钢钒GFC1在2007年11月28日至2007年12月11日的第一次行权期,已有186,451,366份“钢钒GFC1”认股权证成功行权,共有225,416,394 股000629股票划拨至成功行权的权证持有人账户。
2008年5月17日,在《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换股吸收合并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被告提出,“……如本公司的权证持有人在现金选择权申报股权登记日之后行权,则持有权证行权所新增股份的股东无权获得现金选择权,无法申报及实施现金选择权,在该等情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陆峰,性别:男,民族:汉;职业:律师,身份证号码:420111196911234271。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中山路凤凰世纪家园5栋。
电话:15307133880,邮政编码:430060
被告: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政炜,职务:董事长
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弄弄坪,电话:(0812)3393695
案由:证券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在钢钒GFC1行权前重组违约,判令被告不得在钢钒GFC1行权前改变约定的股票000629这一行权标的。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实际发生的差旅费、邮寄费和合理的律师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根据被告公开的《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证上市公告书》、《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及《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买入钢钒GFC1,从而与被告建立了合法的合同关系。在前述文件的风险揭示中,对未来可能的股本扩张风险,被告仅提到“本认股权证属于股本权证,若权证到期时权证持有人全部行权,……进而会对认股权证的价格产生影响”,并没提到可能会通过收购兼并和吸收合并的形式对钢钒GFC1行权所指向的标的证券000629进行重大重组而新增股本7.5亿股这一潜在的风险;按钢钒GFC1发行时的约定,钢钒GFC1在2007年11月28日至2007年12月11日的第一次行权期,已有186,451,366份“钢钒GFC1”认股权证成功行权,共有225,416,394 股000629股票划拨至成功行权的权证持有人账户。
2008年5月17日,在《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换股吸收合并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被告提出,“……如本公司的权证持有人在现金选择权申报股权登记日之后行权,则持有权证行权所新增股份的股东无权获得现金选择权,无法申报及实施现金选择权,在该等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