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锋
福建省政和县黄女士父母遗体在殡仪馆存放6年后,在家人不同意的情况下,被殡仪馆私自火化。新京报5月8日报道披露的这一情况,让我们不得不再次就权力的边界做一提醒。涉及未破命案的当事人遗体,民政局怎么就能以“没保存必要”,在家属未授权的情况下强行火化?
黄女士父母的遗体并非是无名尸。据报道,遗体保存在殡仪馆是因为黄女士年过六旬的父母,于2014年1月3日被发现死在家中。当时政和县公安局接警后,曾启动重大案件侦破预案,出动100多名民警参与案件侦破。甚至警方还悬赏5万元,请群众积极提供线索。但遗憾地是,案件至今未破。
大家知道,命案未破,最重要的证据恐怕就是被害人的遗体。那么,政和县殡仪馆为何对如此重要的命案证据,在家属不同意和警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将被害人遗体强行火化了呢?对此,殡仪馆又该担何责任呢?
有关报道给出了其中一个原因。就是2018年5月,政和县殡仪馆向公安机关申请遗体火化,政和县公安局曾向政和县殡仪馆发出“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通知书”,表明“2014年1月3日由你处保存的尸体,请予以火化处理”。但这份通知书在家属“担心没有遗体会对破案、定罪产生影响”,提出“希望破案后再火化”后,被警方叫停。
客观地说,倘若当时殡仪馆接到公安机关火化通知后依照有关规定程序予以火化,应该说也没有多大争议。但当时火化被叫停,按照一般人的理解,殡仪馆在过了两年后再将被害人遗体火化,最起码应该征得家属同意,和公安机关知情。但据报道,政和县殡仪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