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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鸡无辜,赌博有罪!——驳某帖文

2009-01-23 15:03阅读:
  牛年前夕,看到这篇题为“斗鸡是赌博还是民俗娱乐?”的帖子,不由得对帖主混淆是非、偷换概念的做法佩服的五体投地,忍不住想以普通网民的身份多说两句。
  帖主首先以提问形式提出“斗鸡是赌博还是一种民间习俗与娱乐”的命题,将赌博和民间习俗与娱乐对立起来,这一点起码表现出帖主对赌博的性质并非一无所知,知道这是一种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而这正是我们继续讨论这一问题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帖主马上就开始悄悄地施展了一招偷天换日,引经据典洋洋洒洒数篇纸,中心意思就是说斗鸡是一种娱乐风俗,不是赌博,警方查封抓人的行为不妥。这样的说法实在难以苟同。不错,根据史料记载,斗鸡确实是一种历史悠久流传甚广的娱乐活动和民俗文化,而且不但是鸡,甚至连包括蟋蟀在内的虫族、包括犬、虎、狮等在内的兽族、包括百灵、画眉在内的禽族、包括鱼在内的水族、包括牛、骆驼在内的畜族,都可以用来斗,当然拳击、散打之类的高级灵长类间的竞技体育类项目也能划入这一范畴,甚至历史上还有不同物种间有组织成规模的“斗”,比如古罗马的斗兽和流传至今西班牙的斗牛等等。所以,并不存在帖主所称的“斗鸡是赌博还是一种民间习俗与娱乐至今全国尚未定案”的问题,斗鸡这种民俗文化和娱乐形式能否以市场经营形式存在更不是什么问题,根本没有任何必要拿出来讨论。那么问题的实质在哪里呢?实质在于形式和内容的区别,斗鸡是一种形式,关键要看里面都装了些什么货色。为了大家便于理解,我可以用以下的事例类比一下:人体解剖是科学,或者说是一类行为艺术也成,但是杀人碎尸同样也利用了人体解剖的全部技能和手法,依然无法归类为科学或是行为艺术,而是人神共愤的暴力犯罪。同样的,鱼水之欢也是人性中最自然最基本的生理需要,但强奸和聚众淫乱就不是。再通俗一点,长翅膀的不一定是天使,骑白马的也不一定就是王子。所以不管帖主是以“草民”的卑微还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家属的焦虑,都无法改变警方查封抓人行为的正当性。
  当然,帖主也是明白这样的辩解属于徒劳,于是煞费苦心又抛出另一个问题:为什么不联合执法而单就赌博抓人?这一问题的实质依然和上一个问题一脉相承。该斗鸡城真如帖主所称,拥有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消防合格证,也只能说明该斗鸡城是政府核准、批准后具有一定的资格身份,应当合法营业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其它。而且既然是合法成立的企业公司法人,“作为儋州市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一个试点”理当遵纪守法,“为国家上交了税收”和“解决了许多百姓子女就业”是做为一个企业公民应尽的义务,是理当如此的,该斗鸡城更应该在守法经营的基础上“将斗鸡这项在儋州历史上就一直遗存的民风民俗活动保持发扬,成为儋州旅游、特色文化的一个标志”,顺带带动“因斗鸡而兴起的养鸡业将成为儋州农民致富的商机”(如果该斗鸡城那几只斗鸡真的能承担起这一重任的话)。假如真是如此,那斗鸡城幸甚,儋州幸甚,海南幸甚,儋州警方的查处可真是大逆不道颇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嫌疑了。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帖主说到底还是心虚,所以扯出这几个政府部门为其壮胆,但这依然是徒劳的,如果真依帖主所言,应该在“如果在经营过程中有某些行为有违规定”的前提下联合执法的似乎就不止这三个部门了,负责公共场所的卫生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斗鸡健康的动植物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劳动保障的劳动执法部门、负责解决乱停乱放的城管部门、负责公共环境卫生和噪音污染防治的环卫环保执法部门等等是不是都应该系数到场以壮声威啊?所以此问的荒唐之处一目了然。况且,儋州警方是其辖区内有权查缉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唯一国家机关,其执法权限和权力是国家法律法规所明确的,我实在眼拙,看不出儋州警方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究竟有何不妥,更看不出警方执法权限范围内的执法活动有何必要需要联合其他有关部门执法。至于“人被抓了企业倒了,三百多万元的投资化为泡影,许多百姓的子女又失业了,经济损失谁来承担?经政府批准的项目都没有保障,那谁还敢来儋州投资兴业?”,这些问题的答案很明确,人不能因为自己的非法行为获利,这是全球各地都认可的法律原则,所以罪责当然是自负,拿这些来故作威胁之语是白费力气。
  在偷换概念、转移视线的手法不能奏效的情形下,帖主还是很无奈地接触到其最不愿接触的实质问题,那就是娱乐和赌博的区别。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日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是娱乐和赌博的本质区别。所以大家可以对号入座一下,看看该斗鸡城的所谓经营行为是否够得上这一标准,该斗鸡城经营者是否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于此案仍在警方的侦办当中,警方具体掌握了多少证据我不得而知,所以只能根据现有的新闻报道做出判断。根据去年年底海南特区报的记者暗访报道,我们很明显的可以看出,该斗鸡城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没有现金投注形式来“娱乐”,而是使用了“以啤酒买单的形式来经营”,虽然帖主声称“不收门票,观看者自愿,所购啤酒均为实物,喝不完可以寄存”,但是明眼人可以看出,一个正常的人无论他是如何善饮,也不可能天天来该斗鸡城“消费”数千乃至上万的啤酒,这种明显有悖于正常的消费行为,无论如何狡辩,都难逃赌博嫌疑。而且该斗鸡城还提供“寄存的啤酒”的折现业务,虽然不是正大光明的,但这足以证明该斗鸡城所谓的经营实际上是什么内容的玩意。帖主的辩解,宛若拿“与未成年少女发生超友谊关系”来代替“奸淫幼女”一样,实在是不甚高明,也注定是徒劳无益。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公序良俗,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当然,利用斗鸡这种民间喜闻乐见、历史悠久的娱乐方式进行赌博,更应该及时打击和制止。
  行文至此,原本可以结尾了,但我依然要肯定帖主的几个问题问的非常到位,也是该帖有限的存在价值所在。问题一:“我们在一年多的经营中从没有正式收到过儋州公安局的相关警告及行政处罚意见,怎么麦副局长就来抓人?”问题二:目前儋州乃至海南,许多城市的酒店都开设了娱乐的啤酒机等活动,都是以啤酒买单的形式经营,“斗鸡城与别的啤酒机经营一样,为何麦副局长不抓他们,而我们却被以赌博罪而被抓人?”这两个问题拷问着社会的良知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对此我也和帖主一样,“不仅我们实在是有点想不通,儋州一些相关部门领导、百姓也想不通”。值得深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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