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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人以善谓之忠——孟子说忠孝(下)

2011-03-19 09:24阅读:
三、孟子说孝与忠的特色
孟子自认是孔子学说的继承者,对于孝与忠,同样非常重视。
孔子将孝与忠作为道德理念而分置于血亲伦理与社会伦理两个层面,孟子同样如此。他说:“事亲,事之本也。”(P179)并重申“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可谓孝矣”(滕文公上,P113)。而在社会中的与人相处,他强调人应该事事以“忠”自省,要从内心深处责问自己对人对事是否尽心尽力。如果“自反而忠矣,其横逆由是也”(P197),即自问已经尽心尽力,做到了忠,而对方依然无理蛮横,那么,就可以鄙之弃之,不理而远之。
孔子以“孝”为执政者的修身之本,是国家政治得以清明的保证,人问:“子奚不为政?”孔子回答:“《书》云:‘孝乎为孝,友于兄弟,施于家邦。’是亦为政,奚其为为政?”(为政P21)孟子同样强调“孝”对于执政者的重要,他说:“尧舜之道,孝悌而已矣。”尧与舜是孔子所极力推尊的贤明政治的代表,孟子就径直以“孝悌”二字来概括贤人政治,标举修身齐家而化行天下的儒家政治理想。
孔子以“忠信”为人生处世的宗旨,孟子同样常常以“忠信”为教导,如要求国人“修其孝悌忠信”(梁惠王上P10),如盛赞“仁义忠信,乐善不倦”是上天赐予、终身不变的“天爵”(告子上P271),如称德行君子的存在,可以引领社会的风尚,“其子弟从之,则孝悌忠信”(尽心上P315)。孟子往往以“孝悌”与“忠信”相提并论,囊括了家庭伦理与社会伦理两个方面的德行要求,代表着一个人的修身所当包括的全部内涵。
但是,孟子之说孝与忠要比孔子更深入一层。在孟子看来,孝与忠不仅是为人处事的行为准则,更是一种道德的理念,在其行为的遵守之上,还有更高的原则存在。如果说孔子宣讲孝与忠,重在对人们的道德品行的要求,而孟子则多了一层分析的理性,在纷纭复杂的现实生活中,他更注重于如何遵行才能合于孝与忠的最高原则。而这样一种理念正是孝之为孝、忠之为忠的本质。这样一来,孟子就将一种批判的精神带入了孝与忠的道德观念之中。
比如在儒家所宣扬的家庭伦理中,孝表示尊长辈,悌表示尊年长,其实就是一个“孝顺”的意思。在孟子的宣讲中,尧舜的贤明政治都是由孝顺而建立起来的,而舜不仅是贤明政治的代表,更是孝顺的典范,他多次以“大孝”来称赞舜。但是,在民间,舜的事迹却颇有一些背离孝顺的讲述,与孔子关于孝道的言说不同,这就引起了
学生的质疑:

万章问曰:“《诗》云:‘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信斯言也,宜莫如舜。舜之不告而娶,何也?”
孟子曰:“告则不得娶。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也。如告,则废人之大伦,以怼父母,是以不告也。”
万章曰:“舜之不告而娶,则吾既得闻命矣;帝之妻舜而不告,何也?”
曰:“帝亦知告焉则不得妻也。”
——《万章上》P209

传讲中的舜父瞽叟是个糊涂而残暴的父亲,他宠爱后妻及所生之子象,而虐待舜,还与妻、象合谋多次地来伤害舜。即使面对这样恶劣的父亲,如果遵循孔子“敬而无违,劳而不怨”的教导,舜就应该敬事守礼,“无违”父命。那么,按照娶妻必告父母的礼节,则舜没有请求父母的同意而娶尧之二女,就是不孝,而尧之嫁二女于舜也违背了礼节。但是孟子不这样看。他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舜不告而娶,为无后也,君子以为犹告也。”(离娄上P183)这就是说,在诸种孝行之中,承担一个家族的血脉传递是孝之最基本的任务。舜之不告而娶,从行为来看是违礼的,但是娶妻生子而使父亲的血脉得到继承与延续,却是儿子对父母的最大之孝。而且,当父亲对自己怀有恶意,明知告而不得娶还要去告的话,不仅舜不得娶妻成孝,还会因此将瞽叟的不慈彰显于天下,这就比不告更加不孝。所以,舜是以违礼的行为而表达了对父母的最大敬意,做到了最大的孝行。而帝尧的不告以嫁女则表示了对舜由心意出发而违背礼仪的大孝行为的肯定。
孟子对此事的解释,这里不作任何评价。问题在于,当孟子对于诸种孝行而作出轻重主次的分辨时,他就表达了一种新的孝行理念,即面对父母,子女可以依据孝之最高价值而作出“可违”的决断。这就否定了孔子孝道中父母权威的绝对性,否定了子女因为孝行的约束而作盲目地服从,而主张孝行并非简单的行为,其中贯穿着“理”的核心价值:子女对父母的真正的爱心。因此,当学生请问父母有过而子女有怨是否违背孝道时,孟子回答:“亲之过大而不怨,是愈疏也;亲之过小而怨,是不可磯也。愈疏,不孝也;不可磯,亦不孝也。”(告子下P278)父母有过,要分是大过还是小过。小过而子女有怨,则为不孝;如果是大过,则子女非但可以怨,还应当向父母指出。因为怨,则表示子女对理的坚持;指出则是子女对父母的爱护。如果不怨不告,孟子说,那就是视父母为路人,为保护自己而坐视父母的过错,不是真正敬爱父母的态度。
正如在孝行中强调理性的分辨,对于“忠”的德行,孟子同样强调人的理性价值。他说:“分人以财谓之惠,教人以善谓之忠,为天下得人谓之仁。”(滕文公上P125)他将“惠”、“忠”、“仁”依次分为德行的三个层级,“仁”是最高境界,而“忠”则要高于“惠”。在孟子看来,有财愿意与人分享,固然是一种美德,不过,因为分财者由此可以收获感激与快乐,有出而有入,两者可以达到平衡,人就会乐意去做,行惠因此而变得容易推行。“忠”之高于“惠”,首先是因为“忠”之中就包括着“惠”。正如有财者才能分人以财,修善者才能教人以善,所以要能教人以善,自己就必须先修善而行善,这就需要有平日里自我的德行修炼,其中就包括着分人以财的“惠”。其次,教人以善者不仅需要有对善的坚持与热爱,还要有对于人的爱护,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故而凡见不善而心中难过,凡见人有不善而心怀悲悯,一定要通过教人以善来推广善,普及善,将创造善之世界视作自己的责任(不忍之心)。第三,教人以善者必须放下利害的计较,因为教人以善并非都能收获善果。如果所教者冷面相对而不愿意听呢?如果所教者以为丧失面子而产生怨恨呢?如果因此得罪人而招致报复呢?常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教人以善”的主动行为的确有可能给自己招致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但是,唯其如此,才见出人之忠诚正直的品格,才见出人之尽心尽力的责任感,才见出人之唯善是求的忘我精神,所以孟子称“教人以善谓之忠”。
“忠”是一种忠诚正直的品格与尽心尽力的责任感,孟子以为,在君臣关系之中,尤其要大力地提倡。他说:“责难于君谓之恭,陈善闭邪谓之敬,吾君不能谓之贼。”(离娄上P163)因为君主的地位高,权力大,威严盛,难以听取不同的意见,而臣属之人也慑于各种利害而不敢提出不同意见,更不用说据理力争的批评与责难。但是君主的行为关切国家安危,民众利害,而非一己之事,所以孟子以敢于向君主责善发难为真正的忠诚,以敢于向君主提出批评建议为真正的恭敬,而将迎合献媚于君主者视作损害国家利益的残贼小人。
无论是孝还是忠,孟子都以为其中的“理”是高于一切的绝对,因而特别强调从诚心与良知出发,孝的礼仪可以违背,忠的表现在于坚持。那么,孝是家庭伦理,忠是社会伦理,当两者都具有绝对性,发生冲突时怎么办呢?孟子认为,孝大于忠。试看他与学生的对话: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叟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
“然则舜不禁与?”
曰:“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
曰:“舜视环顾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訢然,乐而忘天下。”
——尽心上P317
虽然瞽叟缺少慈爱,又犯有杀人之罪,但是瞽叟仍然是舜的父亲,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身为君主,舜要维护刑法;身为儿子,舜要保护父亲;在这种两难的情况之下,孟子认为,舜只能放弃自己的君主之位而尽儿子的孝敬之心,只能带着父亲远远地逃走——当然这是一种假设:只有能够逃脱,才有海滨的快乐生活;如果没有逃脱,那么舜只能以尽儿子之心来自慰了。应该说,孝与忠如果发生冲突,即个人感情与国家义务发生冲突,应该以个人感情为重,孔子早就有过这样的看法(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子路》18),孟子则阐释得更加清楚:放弃权力和义务而以孝心为重。

通过上面的梳理可以看到,孔子和孟子对于“孝”和“忠”的解释言说与明清以后官方一直宣扬的“移孝作忠”,有着明显的差异。小结如下:
1、在孔孟那里,“孝”与“忠”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道德伦理范畴,各领其责,未作简单贯通。《论语》中“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一节,是有若之言,而非孔子之语。
2、在孔孟那里,“忠”是竭心尽力之意,是个人对于处事为人的自我道德要求,不是简单地忠诚于某人某物之意,盲目地匍伏其下。
3、在孔孟那里,“孝”与“忠”之间的关系是“孝”先于“忠”而大于“忠”。
4、孟子所论“孝”与“忠”,不仅继承了孔子的学说,而且更加注重理性的分辨而具有一种批判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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