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剧《精英律师》有这样一个场景:一个被告的代理律师,邀请原告的代理律师进行和解谈判,原告的代理律师偷偷的拿出手机进行了录音,被告的代理律师发现后立即终止了谈判。
这样一个情景,如果是普通人的行为还可以理解,对于律师来说实在是不应该。法律专业人士了解的是,和解谈判中私自进行录音,是不讲诚信的表现,取得的录音材料实际上也不会被法院采纳作为证据的。

具体分析如下:
较早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和解谈判有这样的规定:“第六十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后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有明确的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在诉讼中,进行和解谈判时候,当事人为了能达成协议,有可能作出妥协而认可某些事实,但这只是为了和解而不得已的认可(有可能是不真实的),因此该认可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该当事人不利的根据。
进一步分析该规定,在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将对方当事人为了妥协作出的认可进行了录音,并作为证据材料提交,法庭显然是不能采纳该录音为认定
这样一个情景,如果是普通人的行为还可以理解,对于律师来说实在是不应该。法律专业人士了解的是,和解谈判中私自进行录音,是不讲诚信的表现,取得的录音材料实际上也不会被法院采纳作为证据的。
具体分析如下:
较早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和解谈判有这样的规定:“第六十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后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有明确的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在诉讼中,进行和解谈判时候,当事人为了能达成协议,有可能作出妥协而认可某些事实,但这只是为了和解而不得已的认可(有可能是不真实的),因此该认可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该当事人不利的根据。
进一步分析该规定,在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将对方当事人为了妥协作出的认可进行了录音,并作为证据材料提交,法庭显然是不能采纳该录音为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