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定义的十大尴尬!
作者: lover[16485888] 2005-04-05 20:24
鉴于国内的性犯罪的形势,个人认为应该取消“强奸罪”的命名,改为“性侵犯”! 文:LOVER(辣舞)
目前性犯罪五花八门,然而在处理的过程中却碰到了很多尴尬和盲区,法律条文如果不进行适当及时的修改,就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举几个近日的例子吧:
一、 法律条文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请问这个里面的“明知”是什么意思?如果不知呢?“明知”和“不知”又如何界定?精神病患者有时候并不发生症状,或者症状并不严重,或者干脆就是传说中的“花痴”,女方“性”起,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就一定能算强奸吗?另,此条文中出现“犯罪分子”字样,在正式判刑前,都应该称“犯罪嫌疑人”!
另一个尴尬就是,自己也是精神病患者怎么办?近日出现男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院里和女精神病患者发生的性行为,结果是双方各自好好监管处理,那这个女人就白给人XX了?工作人员就不负有责任吗?他们的过失导致病人给XX了(这里不能用强奸),难道就不犯渎职罪?
二、 如今的孩子特别早熟,曾经有13岁的女孩子和多个网友见面并发生关系,其中还有在校中学生,还自称喜欢其中某人,这个女孩子身高已经达到165,体重超过100斤,所有和他见过的人包括办案民警和记者都无法相信眼前这个女孩子居然还不满14周岁,又是自愿的,那么怎么去处理?奸淫幼女吗?不觉得太残忍吗?其实都是受害者,其性对象岁数也才刚16岁或者不到16岁!他们有什么判断能力?有什么法制观念?
三、 是幼女没错,可是向对方主动献身和勾引,并且在事后向对方要金钱。不久前发生这样一件事情,一个仅12岁的女孩子向隔壁七十多的大爷主动献身换钱零花达2年之久,渐渐老人家身体不支,为保老命,居然选择了投案自首,最后找不到合适的法律条文定性,只有按照嫖娼入狱5年了却余生,除了唏嘘事情的惊奇,我们还为老人家能够在监狱里身体“健康”地安渡晚年感到欣慰,可是到底这个幼女是不是属于卖淫行为呢?既然法律规定14岁以下的孩子无罪论,那么她即使为钱而发生关系,也不该认为是卖淫啊,既然无人“卖淫”,那老人家“嫖娼”又从何说起呢?
四、 与未满14周岁
作者: lover[16485888] 2005-04-05 20:24
鉴于国内的性犯罪的形势,个人认为应该取消“强奸罪”的命名,改为“性侵犯”! 文:LOVER(辣舞)
目前性犯罪五花八门,然而在处理的过程中却碰到了很多尴尬和盲区,法律条文如果不进行适当及时的修改,就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举几个近日的例子吧:
一、 法律条文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请问这个里面的“明知”是什么意思?如果不知呢?“明知”和“不知”又如何界定?精神病患者有时候并不发生症状,或者症状并不严重,或者干脆就是传说中的“花痴”,女方“性”起,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就一定能算强奸吗?另,此条文中出现“犯罪分子”字样,在正式判刑前,都应该称“犯罪嫌疑人”!
另一个尴尬就是,自己也是精神病患者怎么办?近日出现男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院里和女精神病患者发生的性行为,结果是双方各自好好监管处理,那这个女人就白给人XX了?工作人员就不负有责任吗?他们的过失导致病人给XX了(这里不能用强奸),难道就不犯渎职罪?
二、 如今的孩子特别早熟,曾经有13岁的女孩子和多个网友见面并发生关系,其中还有在校中学生,还自称喜欢其中某人,这个女孩子身高已经达到165,体重超过100斤,所有和他见过的人包括办案民警和记者都无法相信眼前这个女孩子居然还不满14周岁,又是自愿的,那么怎么去处理?奸淫幼女吗?不觉得太残忍吗?其实都是受害者,其性对象岁数也才刚16岁或者不到16岁!他们有什么判断能力?有什么法制观念?
三、 是幼女没错,可是向对方主动献身和勾引,并且在事后向对方要金钱。不久前发生这样一件事情,一个仅12岁的女孩子向隔壁七十多的大爷主动献身换钱零花达2年之久,渐渐老人家身体不支,为保老命,居然选择了投案自首,最后找不到合适的法律条文定性,只有按照嫖娼入狱5年了却余生,除了唏嘘事情的惊奇,我们还为老人家能够在监狱里身体“健康”地安渡晚年感到欣慰,可是到底这个幼女是不是属于卖淫行为呢?既然法律规定14岁以下的孩子无罪论,那么她即使为钱而发生关系,也不该认为是卖淫啊,既然无人“卖淫”,那老人家“嫖娼”又从何说起呢?
四、 与未满14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