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诉周付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1年第6期(总第296期) 裁判摘要 :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北京奥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期(总第279期) 裁判摘要: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认定工伤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邓金龙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决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1期(总第277期) 裁判摘要: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最长期限不能超过24个月,应是指工伤职工治疗时单次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而非指累计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职工工伤复发,经确认需治疗的,可重新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四、上海温和足部保健服务部诉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4期(总第246期) 裁判摘要: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后医生虽然明确告知家属无法挽救生命,在救护车运送回家途中职工死亡的,仍应认定其未脱离治疗抢救状态。若职工自发病至死亡期间未超过48小时,应视为“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五、张成兵诉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 裁判摘要: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六、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 裁判摘要: 工作原因、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是否在合理区域内
二、北京奥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期(总第279期) 裁判摘要: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认定工伤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邓金龙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决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1期(总第277期) 裁判摘要: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最长期限不能超过24个月,应是指工伤职工治疗时单次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而非指累计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职工工伤复发,经确认需治疗的,可重新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四、上海温和足部保健服务部诉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4期(总第246期) 裁判摘要: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后医生虽然明确告知家属无法挽救生命,在救护车运送回家途中职工死亡的,仍应认定其未脱离治疗抢救状态。若职工自发病至死亡期间未超过48小时,应视为“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五、张成兵诉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 裁判摘要: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六、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 裁判摘要: 工作原因、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是否在合理区域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