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榷大劳发〔2009〕9号文 关于加强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和统计工作的通知
裁员是企业正常的用工行为。当企业经营不善,财务状况不佳的时候,可以通过裁员降低企业人力成本,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世界各国都是如此,大公司的裁员新闻屡见不鲜。而且常见的是大公司们裁员之后,减轻包袱,重装上阵,不出几年又是一个极具竞争力的企业。《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裁员也有明确规定。时逢金融危机,许多企业举步维艰。裁员正是企业度过危机的一条捷径。但笔者通过研究大劳发〔2009〕9号文关于加强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和统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9号文),担心裁员实务中会有几个问题难以处理。
一 备案制?审批制?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对此节规定亦大致相同。“报告”,很显然意味着备案制——企业决定,劳动部门决定。劳动部95年《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多了句“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但也基本仍然是备案制。
但9号文第三条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对不符合裁减人员条件的材料,应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限期补正材料。需填写的各项材料表格倒也不难。但此处的指导性意见究竟是形式指导还是实体意见,无法不让人担心。如果是实体审查,拖欠工资社保费等情况和裁员不是一个问题,应该另案解决。就算只是形式审查,似乎亦与法律相悖。《劳动合同法》只规定说“报告”,而没有像书面劳动合同那样对报告形式做具体要求。那么说,书面报告是报告,电话报告也是报告,甚至就是信函快件报告也应该算作报告。
二 及时,多及时?
9号文第三条后半句规定:...对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符合法定程序的,要及时为其出具《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回执》。第四第五条分别规定了回执在裁员各环节所不可或缺的作用。笔者认为就是这个回执制度使大连市裁员制度在劳动行政部门这里成为了不折不扣的审批制度。企业报告的之后,如果劳动部门出于各方面考虑,不出具回执,企业怎么办?或者虽然最终出具了回执,但确不够“及时”,企业的损失怎么办?比方说要裁20个员工,平均一个员工一天工资100元,一天就是2
裁员是企业正常的用工行为。当企业经营不善,财务状况不佳的时候,可以通过裁员降低企业人力成本,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世界各国都是如此,大公司的裁员新闻屡见不鲜。而且常见的是大公司们裁员之后,减轻包袱,重装上阵,不出几年又是一个极具竞争力的企业。《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裁员也有明确规定。时逢金融危机,许多企业举步维艰。裁员正是企业度过危机的一条捷径。但笔者通过研究大劳发〔2009〕9号文关于加强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和统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9号文),担心裁员实务中会有几个问题难以处理。
一
《劳动合同法》
但9号文第三条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对不符合裁减人员条件的材料,应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限期补正材料。需填写的各项材料表格倒也不难。但此处的指导性意见究竟是形式指导还是实体意见,无法不让人担心。如果是实体审查,拖欠工资社保费等情况和裁员不是一个问题,应该另案解决。就算只是形式审查,似乎亦与法律相悖。《劳动合同法》只规定说“报告”,而没有像书面劳动合同那样对报告形式做具体要求。那么说,书面报告是报告,电话报告也是报告,甚至就是信函快件报告也应该算作报告。
二
9号文第三条后半句规定:...对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符合法定程序的,要及时为其出具《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回执》。第四第五条分别规定了回执在裁员各环节所不可或缺的作用。笔者认为就是这个回执制度使大连市裁员制度在劳动行政部门这里成为了不折不扣的审批制度。企业报告的之后,如果劳动部门出于各方面考虑,不出具回执,企业怎么办?或者虽然最终出具了回执,但确不够“及时”,企业的损失怎么办?比方说要裁20个员工,平均一个员工一天工资100元,一天就是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