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专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加强(银监办发215号文)-北京立金银行培训中心
2014-09-18 08:58阅读:
在金融同业业务中,农信社等农村金融合作机构常常是资金提供方。可是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投资业务增长过快的话,则可能造成主业基础的不稳或者对支农服务的弱化。
近日,21世纪经济报道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为了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业务,银监会已于今年7月底正式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15号文)。
“215号文”要求,农村金融合作机构要以支农信贷为主业,在充分满足“三农”金融服务的前提下,稳妥谨慎开展资金业务。并且明确要求,“开办AA+级债券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投资业务,须具有三级以上监管评级,具有专门资金业务岗位或部门,且业务人员有两年及以上相关经验”。
此外,监管部门还特别规范了省联社的资金来源。“省联社不得强制或激励法人机构上存资金。确实需要委托省联社运用富余资金的,双方应按市场化原则逐笔签订约期存款合同。”
行政归集资金被禁
某农商行的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资金应用方面,原来主要是省联社把各个联社的资金组织起来,统一去做,不少即使是已经改制的农商行也不例外。而此次明确规定了省联社不能强制上存资金,更加强调了县市级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
监管部门要求,对于具备交易资格和能力的法人机构,省联社应支持其自主运用资金。对于地处偏远、信息闭塞等确实需要省联社提供资金服务的,应转变服务方式。比如,提供资金运用信息及投资渠道,或由省联社提供居间代理服务进行三方协议运作。确实需要委托省联社运用富余资金的,双方应按市场化原则逐笔签订约期存款合同。
同时,监管明确,省联社不得强制或激励法人上存资金,且要逐步降低省联社先归集资金后统一运用的占比。监管部门还称,“严查行政集中资金行为,严控上存资金过快增长。原则上涉农贷款考核不达标的地区不得增加上存资金”。
至于省联社的投资,“215号文”也提出,应慎重选择低风险的品种,比如:国债、央票、金融债、AAA级别的债券、同业存单等,严禁投资信用风险高、流动性差的业务品种。
在债券投资方面,银监会还要求准确进行账户分类并建立交易止损机制。“浮亏超过一般风险准备金50%或者银行账户减值超过计提的省联社,不得增加投资规模。省联社对法人缴存的清
近日,21世纪经济报道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为了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业务,银监会已于今年7月底正式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15号文)。
“215号文”要求,农村金融合作机构要以支农信贷为主业,在充分满足“三农”金融服务的前提下,稳妥谨慎开展资金业务。并且明确要求,“开办AA+级债券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投资业务,须具有三级以上监管评级,具有专门资金业务岗位或部门,且业务人员有两年及以上相关经验”。
此外,监管部门还特别规范了省联社的资金来源。“省联社不得强制或激励法人机构上存资金。确实需要委托省联社运用富余资金的,双方应按市场化原则逐笔签订约期存款合同。”
行政归集资金被禁
某农商行的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资金应用方面,原来主要是省联社把各个联社的资金组织起来,统一去做,不少即使是已经改制的农商行也不例外。而此次明确规定了省联社不能强制上存资金,更加强调了县市级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
监管部门要求,对于具备交易资格和能力的法人机构,省联社应支持其自主运用资金。对于地处偏远、信息闭塞等确实需要省联社提供资金服务的,应转变服务方式。比如,提供资金运用信息及投资渠道,或由省联社提供居间代理服务进行三方协议运作。确实需要委托省联社运用富余资金的,双方应按市场化原则逐笔签订约期存款合同。
同时,监管明确,省联社不得强制或激励法人上存资金,且要逐步降低省联社先归集资金后统一运用的占比。监管部门还称,“严查行政集中资金行为,严控上存资金过快增长。原则上涉农贷款考核不达标的地区不得增加上存资金”。
至于省联社的投资,“215号文”也提出,应慎重选择低风险的品种,比如:国债、央票、金融债、AAA级别的债券、同业存单等,严禁投资信用风险高、流动性差的业务品种。
在债券投资方面,银监会还要求准确进行账户分类并建立交易止损机制。“浮亏超过一般风险准备金50%或者银行账户减值超过计提的省联社,不得增加投资规模。省联社对法人缴存的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