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配偶不得做律师、律师配偶不得做法官,法官与律师已是配偶的,要么法官下岗,要么律师离职。这一规定,荒唐!为这一规定叫好的,法盲!
说是为了避免法官和律师配偶之间可能会有的勾兑,但对于那些虽是夫妻但守法奉公的法官夫妻配,他们中一定又会有些人极其热爱各自的事业,又可能是法学院时就开始谈恋爱,至今已要谈婚论嫁,或已成婚多年夫妻恩爱。现在为了自己的事业追求,或为了躲避在现今竞争成白热化的人才市场,减少重新择业的艰难困苦,只好忍痛割爱,要么分手、要么离婚。他们会想:我招谁惹谁了?
良法不能打击无辜。而现下这个规定,可以说它并不是一个对未发生行为的防范法,而是对既定事实的处罚法,而且是严厉的一体化的惩戒和处罚,不论你有没有犯错。只要有做案的嫌疑,而这个嫌疑是他们有权部门来定的,是不是真有嫌疑则在所不论。打一个比方来说,有一些男人喜欢调戏、猥亵妇女,那么为了防止这种不良行为的发生,是不是要立法禁止男女见面的可能呢?因为从理论上来说,任何一个男人都有上述举动的可能。法律不能一一甄别,就只好像上述规定一样,来个棍扫一大片。再套用一个粗鄙但一针见血的比方:就如同男人都有强奸的工具,为了避免强奸犯罪,难道要把男人们都统统给抓起来阉了吗?
第二个问题是,对于真正有暗箱操作行为的,是否确能通过这个规定避免?如果下岗的是个法官,他从法官岗上离任了,但他原来积累的关系和人脉不还在吗?他难道不可以通过和其他在岗法官的结盟来作案吗?如果离职的是个律师,他不可以通过和本所或外所其他律师的结盟,或者不可以通过非律师身份来介绍案件、输送利益吗?
第三个问题是,你只打击了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关系。那么其他可能导致司法不公的关系如何避免?比如情人、师生、父子、亲戚、领导与下属、司机、秘书,再比如“一起下过乡,一起同过窗,一起分过脏,一起嫖过娼”的诸如此类的亲密关第,若是他们真想勾兑起来,哪一个不比夫妻关系更给力呢?你现在做一个普查,看哪个法官不是有几个交情很好
说是为了避免法官和律师配偶之间可能会有的勾兑,但对于那些虽是夫妻但守法奉公的法官夫妻配,他们中一定又会有些人极其热爱各自的事业,又可能是法学院时就开始谈恋爱,至今已要谈婚论嫁,或已成婚多年夫妻恩爱。现在为了自己的事业追求,或为了躲避在现今竞争成白热化的人才市场,减少重新择业的艰难困苦,只好忍痛割爱,要么分手、要么离婚。他们会想:我招谁惹谁了?
良法不能打击无辜。而现下这个规定,可以说它并不是一个对未发生行为的防范法,而是对既定事实的处罚法,而且是严厉的一体化的惩戒和处罚,不论你有没有犯错。只要有做案的嫌疑,而这个嫌疑是他们有权部门来定的,是不是真有嫌疑则在所不论。打一个比方来说,有一些男人喜欢调戏、猥亵妇女,那么为了防止这种不良行为的发生,是不是要立法禁止男女见面的可能呢?因为从理论上来说,任何一个男人都有上述举动的可能。法律不能一一甄别,就只好像上述规定一样,来个棍扫一大片。再套用一个粗鄙但一针见血的比方:就如同男人都有强奸的工具,为了避免强奸犯罪,难道要把男人们都统统给抓起来阉了吗?
第二个问题是,对于真正有暗箱操作行为的,是否确能通过这个规定避免?如果下岗的是个法官,他从法官岗上离任了,但他原来积累的关系和人脉不还在吗?他难道不可以通过和其他在岗法官的结盟来作案吗?如果离职的是个律师,他不可以通过和本所或外所其他律师的结盟,或者不可以通过非律师身份来介绍案件、输送利益吗?
第三个问题是,你只打击了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关系。那么其他可能导致司法不公的关系如何避免?比如情人、师生、父子、亲戚、领导与下属、司机、秘书,再比如“一起下过乡,一起同过窗,一起分过脏,一起嫖过娼”的诸如此类的亲密关第,若是他们真想勾兑起来,哪一个不比夫妻关系更给力呢?你现在做一个普查,看哪个法官不是有几个交情很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