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网络加盟合作协议书
前言
特许加盟人:山东潍柴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是“潍柴顺达物流”知识产权及相关经营模式的合法所有者。
被许加盟人: (以下简称“乙方”
)
甲、乙双方均为依法成立的有限公司或自然人,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为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范、互惠、互利的原则,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经过认真探讨,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一致。为了双方信守合约,履行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特许加盟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及范围
1.1甲方特许乙方加盟,在山东省 市
县(区)使用山东潍柴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名号,并允许乙方使用潍柴顺达物流品牌,提供潍柴顺达物流网络运输服务等相关业务。连锁经营,具体地点在: ,
经营业务为:货物运输(以公路、铁路、航空货运)、货物仓储等。乙方在没有征得甲方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在其它区域设立带有潍柴顺达物流标识的分支机构。
1.2甲方将其拥有的潍柴顺达物流商标(商标的注册号为 )及相关的经营模式等以本特许加盟经营协议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须按本协议的规定,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
1.3甲方将特许加盟经营权以直接特许的形式授予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特许加盟权。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1.4对甲方提供的公司标识及各种证明,乙方只能在特许经营的业务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且甲方有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二条经营方式
2.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加盟企业或自然人,乙方具有独立法人的财务手续;
2.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之外,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自主投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享有加盟经营相应的经营权利和义务,并独立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税务及各种法律等责任;
2.3乙方在经营期间只能经营甲方提供并许可其经营的业务,不能超出甲方许可的经营范围,在经营中发生的一切事故纠纷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2.4乙方在经营当中不能损害甲方的利益,否则甲方有权按其损害程度,终止协议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
3.1.1为确保特许加盟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向乙方收取特许加盟经营权费及相应的服务费用。
3.1.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乙方行为造成甲方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经济损失和企业形象的损坏,甲方有权视情况在协议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作为处罚,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3.2甲方义务:
3.2.1负责将特许加盟经营权授予乙方使用;
3.2.2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向乙方提供潍柴顺达物流经营指导和专业培训。3.2.3甲方向乙方提供其行使第一条所列特许经营权时所需由甲方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3.2.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有偿提供货运单证及附属包装品等支持,价格为 元/套;
3.2.5甲方有义务在其网站上对乙方进行推广和宣传。
3.2.6甲方为乙方提供公司统一的商标,统一的公司网络形象设计
3.2.7每季度提供总公司《潍柴顺达物流导刊》。(待定)
3.2.8不断提供潍柴顺达物流服务项目和开发新的利润增长点。
3.2.9
对乙方物流服务质量具有建议、监督、要求改进的权利。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乙方权利: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甲方所赋予的权利和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应权益;
4.1.1获得甲方所提供的经营技术及商业秘密;
4.1.2获得甲方所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4.1.3若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员工造成乙方客户投诉及经济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投诉;
4.1.4乙方有权到甲方网站上了解、查询货物信息及行业发展最新动态;
4.2乙方义务
4.2.1乙方应在特许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并独立承担经营中的法律责任;
4.2.2乙方在特许经营中不得损害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的权益,否则甲方有权按其损害程度,终止协议并追究法律责任;
4.2.3负责加盟公司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
4.2.4为了保证加盟经营业务的合法开展,应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证照,确保证照的合法性与完整性;
4.2.5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标准开展营业活动并参与甲方安排的统一营销活动及其他活动;
4.2.6在知悉任何第三方可能侵犯甲方的权益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等时,均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汇报;
4.2.7按协议约定按时支付特许加盟经营费及加盟经营保证金等其他各种费用;
4.2.8维护加盟经营体系的名誉及统一形象;
4.2.9对甲方提供的公司标识及各种证明,乙方只能做业务范围内宣传,不得用于其他方面,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且甲方有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力;
4.2.
10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加盟分站。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收取的费用
5.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以现金或汇票形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特许加盟经营管理费 人民币
5000.00
元/年,此款在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特许加盟经营管理费在本协议签定三日内支付。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2保证金管理规定
5.2.1为便于甲方管理,乙方应按照协议规定向甲方交付一定的保证金。合同终止甲、乙双方结清费用后,保证金退回乙方。
5.2.2保证金收取标准:最低收取保证金 人民币20000.00 元;本合同签定3日内向乙方交付;
5.3.3保证金退还:合同到期并不再续签的,甲、乙双方在结清全部费用后,确认未有任何债权债务的情况下一个月内退还;合同未到期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在结清全部费用后,确认未有任何债权债务的情况下三个月内退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甲方对乙方的下列行为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和乙方的特许经营资格,乙方并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6.1.1根本违反本特许经营合同规定,如未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或甲方的物流网络成员支付各种费用,拖延长达30日;
6.1.2未经甲方书面批准,超越本合同授予的特许经营区域,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
6.1.3严重损害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的企业形象、信誉;
6.1.4乙方其它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6.2乙方对甲方的下列行为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6.2.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行使特许经营权时所需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2.2甲方未为乙方提供潍柴顺达物流网络支持;
6.3协议履行期间,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条款支付相关费用;如一方未能及时付清,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日按未付清总额的千分之三,直至付清为止。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7.2遇有不可抗力,应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在事件发生的2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全部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书面报告。
7.3不可抗力的事件消除后,能够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第八条合同期、合同的变更与续约
8.1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壹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8.2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在双方未达成新的协议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8.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4本合同期限界满前,乙方有优先权要求续约,但行使续约优先权,至少须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并经甲方同意;如乙方在上述期间内未作上述表示,则本合同在期满时终止。
第九条 通知
9.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任何通知,均须采用书面形式。
9.2开出的发票、单据等,须标明收件人并按本合同注明的通讯地址寄给对方。
9.3甲方或乙方的通讯地址如发生不同于本合同注明地址的变更,应在改变该地址的三日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因改变地址的一方未通知对方其地址改变而造成通知不能,由此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变更地址方负责。
9.4 双方约定的通讯地址分别为:
甲方:
乙方:
第十条
争议解决与司法管辖
10.1甲乙双方之间对于合同产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裁决适用中国法律;
第十一条 其它条款
11.1本合同的签订地为甲方所在地。
11.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11.3本合同作为明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正式法律文本取代以前双方所有的口头商谈和书面承诺;凡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合同为准。
11.4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5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补充条款,双方未尽事宜补充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