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授予专家 曲解法律和民意的权利
雪里埋

近日,深圳两名女孩逛街被公安民警查验身份证,后被强制传唤的事件,引发公众关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解志勇表示,在公安机关查验身份证的执法行为中,“法律没有授予公民拒绝被查验的权利”;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王旭表示,国家设立身份证制度的初衷,“首先是为了在维护公共秩序时去确认你的身份”,你的身份证是“你配合国家确认自己身份的一项义务”。
两位专家是在回答身份证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什么国家要给公民身份证?它到底首先是一种权利,还是首先是一种义务?但这本身是个伪问题,相关言论也是对法律的曲解。
的确,配合依法执法的警方查验身份证,是公民的一项义务。但是对公民来说,有义务,就必然有权利。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不可能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也不可能义务高于权利。
身份证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这一句话是完整和统一的,而不是像专家说的那样一分为三,还分先后主次——“第一是为了有效证明你的身份,第二是保护你的权益,第三才是方便工作生活”。有效证明身份,就是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正是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才有公民配合警方查验的义务。
法律的确没有授予公民拒绝被查验的权利,但是,法律首先对于警察查验的权力进行了约束,规定了可以查证的五种情形,以及相关的执法程序。对公权力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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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两名女孩逛街被公安民警查验身份证,后被强制传唤的事件,引发公众关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解志勇表示,在公安机关查验身份证的执法行为中,“法律没有授予公民拒绝被查验的权利”;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王旭表示,国家设立身份证制度的初衷,“首先是为了在维护公共秩序时去确认你的身份”,你的身份证是“你配合国家确认自己身份的一项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