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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中函法本《合同法教程》作业题答案(一)

2009-05-20 07:01阅读:
第一单元
1、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下列观点正确的是:(A)
A、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B、技术发明是单方法律行为
C、发现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D、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D)
A、只能适用《继承法》,不能适用《合同法》B、是身份合同
C、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 D、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
(3)无名合同是指:(C)
A、无名称的合同B、无法理基础的合同
C、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D、非正式的合同
(4)不适用《合同法》的合同有:(B)
A、企业咨询协议B、离婚协议
C、技术引进合同D、旅客运输合同
(5)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电子邮件属于:(A)
A、书面形式B、口头形式
C、推定形式D、其他形式
(6)下列关于合同分类的说法.不正确
的是(D)
A、无名合同是法律未规定内容和名称的合同
B、有偿合同中,债务人的责任相对比较重,而在无偿合同中.债务人的责任相对比较轻
C、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D、有偿合同即双务合同.无偿合同即单务合同
(7)王瑞与妻子长期两地分居,为解决这个问题.王瑞欲调往甲地(妻于的工作地)工作。王瑞同事张某得知此事后,请求王瑞将其现在居住的私有房屋4间卖给他。王瑞告知张椠.调动工作之事是否成功尚难以预料.如调动不成.他现住的房屋不能卖.如调动成功则可以卖给张某。二人遂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如果王瑞调往甲地工作则将其目前居住的4间私有房屋转让给张某,价款48万元。在协议订立后3个月.王瑞恰遇一机会将其妻调回自己工作的城市。王瑞便告知张某.现其妻调回本市他的私有房屋要自用不能出卖给张某。张某遂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王瑞交付房屋。下列陈述正确的是:(D)
A、王瑞与张某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B、王瑞与张某的合同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C、王瑞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的手段阻止条件成就,因此,应当认定条件成就.合同生效。张某有权要求王瑞交付房屋
D、王瑞的行为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阻止条件成就,故合同没有生效。张某无权要求王瑞交付房屋。
(8)2月1日.张三告诉李四.“如果你考上研究生则把我的那合掌上电子词典送给你”。对此.李吲非常高兴的答应了。3月5日.因李四考试复习英语需要.张三将掌上电子词典借给李四用.5月20日,李四被大学研究生院录取为研究生.但由于邮局奇送问题.直到6月10日李四才接到了录取通知书,请问电子词典所有权何时起从张三转移给李四:(C)
A、2月1日B、3月5日C、5月20日D、6月10日
(9)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C)
A、合问关系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B、合同关系的发生属于~种民事法律事实
C、合同关系应当为有偿关系D、合同关系的缔结以当事人间的合意为基础
(10)合同关系的客体是(D)
A、物B、智力成果C、劳务D、债务人的行为
2、多项选择题(每题有两个以上正确答案)
(1)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合同下列关于主合同与从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有(AC)
A、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有效.但可以有例外
B、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
C、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合
D、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当事人不能重合
(2)丰起商场给张某无偿保管一辆自行车;张某借给李某500元钱不要利息;李某把2万元柑桔交给铁路部门运输:铁路部找木器加工一厂加工制作100条长椅。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B)
A、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B、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C、第三个合同是实践合同D、第四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3)、下列协议,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有(BCD)
A、婚姻协议B、婚前财产协议C、婚后财产协议D、分家财产协议
(4)、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BCD)
A、属于法定之债B、属于意定之债C、属于诺成合同D、具有相对性
(5)、下列合同,适用《合同法》的是(ABCD)
A、政府采购合同B、以悬赏广告为要约订立的合同
C、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D、“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
(6)、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ABC)
A、保管合同B、委托合同C、借款合同D、互易合同
(7)、下列合同既属于诺成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的是:(AC)
A、买卖合同B、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C、租赁合同D、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8)、下列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是:(ACD
A、婚姻协议B、扶养协议C、有关计划生育的协议D、政府采购办公桌的协议
(9)、下列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ABCD)
A、一个韩国人在中国购买一合电视机的合同B、以广告的方式订立的合同
C、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并而订立的合同D、以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
(10)、美化商场为于某无偿保管一辆摩托车;出租车司机拉刘某到电影院;王某赠与张某一合电视机;赵某借给孙某1000元钱且不要利息。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D)
A、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B、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C、第三个合同是实践合同D、第四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3、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X)
(1)、赠与合同一般为单务合同。√
(2)、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3)、单务合同仍然存在对待给付义务。X
(4)、收养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5)、依照取得利益是否需要支付对价.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X
(6)、要式合同就是书面形式的合同。X
(7)、合同法可以适用于一切合同。X
(8)、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合同订立时须取得第三人的同意。X
(9)、在要式合同中,合同欠缺形式要件的,该合同无效。X
(10)、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
4、简答题(回答要点,不需论述)
(1)、简述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答:《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特点(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二)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三)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2)、简述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
答:主要区别是:二者成立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是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5、论述题(概述有关原理,联系实际)
论述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各阶段的表现。
答: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运用
国合同法,不仅在一般规定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围绕着诚实信用原则,建立了一整套科学的合同义务体系和适用规则,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解释乃至终止,整个交易过程始终贯彻着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丰富了我国合同关系的内容,体现了现代合同法对当事人保护周密化、精致化的趋向。
(一)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订立中的先合同义务
传统民法,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相互之间并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彼此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而导致信赖该合同能够成立而为此积极准备的相对方遭受损失,此种损失仅因合同没有成立,而失去对过错方的约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事人为了缔结合同而进行磋商之际,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而进入特殊结合关系,这就要求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超出一般普通关系所要求的侵权行为法上的注意义务,而负起保护这种特殊信赖关系的协作义务、通知义务、照顾义务、保护义务、保密义务等义务。这种义务在合同的订立阶段被称为先合同义务,违反此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由此表明,现代民法不仅要保护业已存在的合同关系,对于正在产生过程中的“合同关系”(信赖关系)也给予特别的保护。
应现代民法的这一要求,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并且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还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负有保密的义务,违反此义务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因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产生的缔约上过失责任,我国合同法对缔约上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规定,除了明确列举恶意磋商和违反保密义务以外,还规定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适用缔约上过失责任。这一开放性条款使得缔约上过失的责任成为我国合同法的一项一般法律原则,于此而言,这一规定具有先进性。
(二)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
国新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该条第2款又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下列义务:(1)及时通知;(2)协助;(3)保密。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仅要承担合同明确约定的给付义务,而且还应承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以使交易过程能够圆满、妥当地进行。
随义务并非在订立合同一开始就能确定下来,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而逐渐产生的义务,因为无论是立法的法律规定,还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都无法穷尽人事的变幻,也无法详尽地、事无巨细地规定当事人义务的全部内容,但是为了使交易能够圆润地完成,即使合同没有约定,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其应当负担的义务,不得借口合同没有约定而拒绝履行。例如,在买卖牛的合同中,债务人不仅应履行合同明确约定的交付的给付牛义务,同时也应负担在交付前饲养牛并适当放牧的积极附随义务和不得在交付前过于劳累其牛的消极附随义务,以及交付时注意保护债权人财产的附随义务。这些附随义务即便当事人事前没有约定,但本着一个诚实、善意人的标准,债务人也应负担。
附随义务的主要作用在于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和保护债权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附随义务的产生和对合同关系的加入,使得过去只注重给付义务的合同履行由粗糙变得精细。这种对附随义务的关注应贯彻于合同履行的全部过程和各个方面,例如当事人虽有约定随时可以履行债务,但应在适当的时候履行债务,而不得于深夜叩门还钱;当事人虽未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方式,但应以合理的方式进行.凡此种种,都要求合同关系当事人以爱人如己之心善尽义务,才是符合法律的真正要求。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应负担通知、协助、保密、提供必要条件等附随义务,除此之外,对“根据合同之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产生的义务”进行扩张解释,如还应包括告知义务、照顾义务、保护义务等。对于违反附随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合同法未作规定。一般认为违反附随义务的履行不产生履行的效力,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并不消灭,应以合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方式另行履行;债务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
传统民法,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即脱离了合同的约束,彼此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但有时这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不够周到,于是现代民法理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创设了后合同义务。即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仍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例如,租赁关系终止后,房主应容许承租人在一定期间内在门前适当地方张贴迁移启事,以及他人问询时房主有告知的义务;雇佣合同终止后,雇主应受雇人的请求有开具服务证明书的义务,而受雇人在离职后对于工作期间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
合同法第92条适应现代法学潮流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种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的后合同责任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也有重要意义。例如当事人将标的物送到指定的交付地点,但是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对方当事人不知道债务人已经交付,致使合同的标的物受到损失,因而交易是不安全的。对此,可以认为这一损失是债权人的损失,但是这种损失,却应当由没有履行附随的通知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这就促使某些交易的双方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仍要遵循诚信原则。
综上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对我国整个合同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在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十分活跃,在私法的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诚如有的学者所言:“今日私法学已由意思趋向于信赖,已由内心趋向于外形,已由主观趋向于客观,已由表意人本位趋向于相对人或第三人本位,已由权利滥用自由之思想趋向权利滥用禁止之思想,已由个人本位趋向于社会本位或团体本位。”在这种趋势的影响下,诚实信用原则日益受到重视,乃是顺理成章之事。我国新合同法顺应历史的潮流,自应给予诚实信用原则以应有的地位


第二单元
1、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具有相应的:(D)
A、民事权利能力 B、民事行为能力 C、民事责任能力 D、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A)
A、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B、经历了要约与承诺阶段
C、履行了一定的缔约方式 D、交伺标的物
(3)下列关于要约的表述,错误的是:(B)
A、要约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B、要约为民事法律行为
C、要约应具体确定 D、要约一般向特定人发出
(4)根据合同义务是否由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合同义务可分为:(B)
A、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 B、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C、先合同义务与合同义务 D、给付义务与受领义务
(5)甲向出版社发送电子邮件,询问该出版社是否出版了某种图书,出版社收到电子邮件以后,马上向甲寄送了一本该种图书,并要求甲按图书标价支付货款甲认为出版社强人所难,不愿意支付货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B)
A、甲的询问属于要约 B、出版社的行为属于要约
C、出版社的行为属于承诺 D、甲应向出版社支付货款
(6)承诺生效时:(A)
A、合同成立 B、合同生效 C、合同成立并生效 D、合同开始履行
(7)在合同法上,下列关于要约生效时间的表述正确的是:(B)
A、要约自发出时生效 B、要约到达对方时生效C、要约为对方所理解时生效D、以信件做出的要约。送到对方手中方生效
(8)数码照相店将顾客送来洗印的数码相片存储卡损坏,致使一半照片无法读取,顾客要求数码照相店予以赔偿。该店老板指着顾客拿出来的单据说:“单据本身就印有存储卡极其脆弱易被损坏,洗印过程中如有损坏,概不负责,每幅相片只赔偿一元钱,的字样,因此,我们只按照无法读取的相片的数量来赔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A、该条款无效 B、该条款有效 C、该条款效力待定 D、该条款可撤销
(9)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申未髓在A、站及埘F车。为此支出r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列此,正确的处理方法是:(D)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10)关于缔约过失责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D)
A、缔约过失责任是出于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产生的
B、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在于诚实信用原则
C、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订约过程之中
D、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损失
2、多项选择题(每题有两个以上正确答案)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该格式条款不生效的情况有:(ABD
A、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
B、排除格式条款接受方主要权利的
C、双方当事人对该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D、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责任的
(2)甲学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定作一批桌椅,要约中表明了桌椅的样式,甲在要约中提出:“双方发生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乙公司回信接受甲公司的一切条件,但在回信中指出双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根据已知条件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CD)
A、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已经达成了合意
B、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乙的变更是非实质性变更
C、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为乙的变更是实质性变更
D、甲、乙之问的合同不成立,乙的回信是新要约
(3)李某表示要将家中仅有的一头母牛卖给张某,张某以为李某要把这头牛送给自己,李某家中无人。张某就将牛牵回了家。从已知的条件看:(AC
A、李、张二人之间的合同未成立 B、应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李、张之间的合同
C、张某的行为是过失侵权 D、李、张二人之间的合同是成立来生效的合同
(4)合同的数据电文形式有:(ABCD)A、电报、电传 B、传真 C、电子数据交换 D、电子部件
(5)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ABD)
A、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B、要约人以明示方式表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C、要约的内容明确具体。且只向一个特定受要约人发出的D、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6)甲向乙发出要约,乙的下列行为中,不发生承诺的效力的有:(AB)
A、附条件地接受要约 B、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C、撤回承诺的通知因送达的原因后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未及时将该情况通知承诺人D、承诺被依法撤销
说明: (1)附条件的承诺原则上构成新要约,除非所附条件是非实质性条件。因此选择A项。
(2)撤回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使承诺不能发生效力,因此选择B项。
(3)撤回的通知晚于承诺的到达,受要约人应当承担此风险。因此排除C项。
(4)承诺不允许撤销,否则赋予当事人以任意撕毁合同的权利,因此排除D项
(7)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属于要约邀请的是(ABCD)
A、寄送的价目表 B、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C、投标邀请书 D、悬赏广告
(8)下列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有:(ABC)
A、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C、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 D、因过错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9)关于合同的形式,下列选项正确的有:(CD)
A、老王邀请老张参加儿子的婚礼,此为口头形式的合同
B、甲与乙以粉笔在墙上写字,签订了一份买卖大蒜的合同,此为口头形式的合同
C、甲向乙写信发出要约,乙接受要约,回信承诺。但无合同书所订立合同为书面合同
D、老王是一个聋哑人。云超市购买一箱葡萄酒。其与超市订立的合同既非书面形式。也非口头形式
(10)甲企业与乙企业就彩电购销协议进行洽谈,其问乙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被甲得知,甲遂推迟与乙签约开始有针对性地吸引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的市场份额锐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BCD)
A、甲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
B、甲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C、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业秘密
D、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X)
(1)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的地点是合同签订地;X
(2)照片冲印馆中写有“由订印照片之日起,如两个月内未来领取。订件将由本公司随意处理”的格式条款无效;X
(3)合同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
(4)附随义务自合同签订时产生。X
(5)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业务属于法定义务。√
(6)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要约邀请。X
(7)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是指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中的绝大多数内容相一致,X
(8)合同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
(9)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X
(10)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X
4、简答题
(1)合同成立要具备哪些要件。
答: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约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2)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P31-32
答;1。恶意缔约。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欺诈缔约。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泄漏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4。背信缔约。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本则的行为。
5、论述题
论述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答:对格式条款解释的特殊性表现在:一、对格式条款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于格式条款,应当用可能订约者平均、合理的理解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具体规则包括:(一)格式条款的解释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以外,不应将各个具体的订约环境或者特别的意思表示作为解释合同的考虑因素,因为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人所制定的,格式条款应考虑多数人而不是个别消费者的意志和利益。(二)对某些特殊的术语应当作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日常的、一般意义的解释。如果某个条款所涉及的术语不能为某个可能订约的相对人所理解,则应依据可能订约者和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基础进行解释。同时,条款制定人在此种情况下不能主张该条款具有特殊含义。(三)如果格式条款经过长期使用后,消费者对其中的某些用语的理解与条款制定人制定条款的理解有所不同,此时应以交易时消费者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二、对条款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释。
我国《合同法》第41条即采用此观点,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一规定有其合理性。因为,既然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制定的而不是由双方商定的,那么各项条款可能是其制定人基于自己的一直所作的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尤其是条款制定人可能会故意使用或插入意义不明确的文字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或者从维持甚至强化其某种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出发,将不合理的解释强加于消费者,所以,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在条款不清楚时,对条款制定人(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释。作对条款提供者不利的解释,并不是对所有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所适用的。只有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并且按照一般的通常理解仍然不能解释的情况下,才能运用对提供者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三、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是经过个别磋商而约定的条款,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共同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且相互不一致时,非格式条款优先。采此原则,充分尊重了合同双方的意思,而且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6、案例分析题
(1)甲集团公司准备建一栋办公大楼,乙建筑公司在得知此情况后。就向甲公司发出一份详细的书面要约,并在要约中注明:“请贵公司于6月20目前答复否则该要约将失效,”甲公司于6月22日同乙公司发出承诺但其后来得到己公司的答复。问题:(1)若乙公司发出要约后想撤销该耍约其是否能行使撤销权7(2)甲公司发出的承诺属于什么性质
答:1.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依据《合同法》第19条的有关规定,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为6月20日前,因此,此要约不能撤销。
  2.甲公司发出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本案中,甲公司超过承诺期限才发出承诺,并且,乙公司未通知承认该承诺有效。因此,甲公司的行为应视为是一个新要约。
(2)李某赴外地出差晚司前往旅馆投宿办理住宿手续时。服务员拿出本店一张印制好的‘住宿须知”请李某过目。而后请李某签字同意。其中一条写明”除日用品外的贵重物品。请交由包服务台统一保管否则若遗失本店概不负责。”李某鉴字后,回房休息。次日凌晨。发现自己房间的窗户被打开。手机和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以旅店未尽到保护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耍求旅店赔偿损失。旅店则以李某鉴字同意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赔偿。经查实:李某睡前已关好门窗。且手机、电脑被盗属实另外当地治安状况不佳,常有入室盗窃案件发生。但旅馆未聘保安人员。问、1)本案中‘住宿须知”是否为合同的一部分?(2)“住宿须知”中的免责条款的效力如何,为什么。(3)双方就”住宿须知”中的“非日用必需品的贵重物品”一词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如何予以解释?(4)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⑴、该“住宿须知”作为格式条款,已经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旅馆方面请旅客过目并就此签字同意。已经以一种合理方式提请对方予以注意,因此该条款应订入合同。⑵、该免责条款中,实际上免除了旅客因重大过失或轻微过失,致旅客未交由统一保管的贵重物品遭受损失的,旅店应予免责。故该条款部分有效,部分无效。⑶在对格式条款理解方式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予理解,若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对贵重物品有两种:一是价值较高,价格昂贵的物品;二是日用必需品之外的贵重物品,依前者,手机、电脑应属于贵重物品,依后者,则不属于贵重物品,显然,依后者解释对旅店更为不利,因此,应以后者解释。⑷本案中,旅客明知当场治安状况不佳,常有入室盗窃案件发生,但仍不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应认识重大过失。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不得免除,因此本案中李某的损失应由旅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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