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人用药品注册指令》(2001/83/EC)
2001年11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发布了《欧共体人用药品注册指令》(2001/83/EC),对有关人用药品的上市许可、生产与进口、标签与包装、药物警戒、监管与批准等作了详细规定。该指令中尚未单独列出有关草药的专门章节,草药要按照类似于西药的注册登记程序注册。2001/83/EC指令对药用产品给出了定义:药用产品(Medicinal product)——用于治疗或预防人类疾病的任何物质或物质的组合。可施用于人类,以期医疗诊断或恢复,纠正或调理的生理功能的任何物质或物质的组合也同样被认为是医药产品。
《传统植物药注册程序指令》(2004/24/EC)
2004年之前,欧盟没有针对植物用药的相关规定,各成员国实施各自不同的注册程序和管理办法。欧盟市场的中草药大多以食品、保健品、植物药原料或农产品的形式流通。各成员国这些法规上的差别使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不能得到必要的保证,阻碍共同体内这些药品的贸易,并导致这些产品生产者间的不规则竞争,也会对公众健康保护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形下,2004年3月31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颁布了2004/24/EC指令。
2004/24/EC指令在为欧盟成员国制订一个统一立法框架的同时,也揭开了欧盟境内各成员国对传统草药品统一注册和管理的序幕。2004/24/EC生效后18个月内(至2005年10月)欧盟成员国根据2004/24/EC的精神,对本国有关药品法规进行修订,使之与《欧盟传统药品法》一致。2004/24/EC指令规定在欧盟市场销售的所有植物药必须按照该法规注册后才能继续销售。从2004年开始,在欧盟成员国境内已使用30年以上的传统草药制品,或在欧洲已使用15年以上,才能作为传统草药制品通过登记注册,否则就必须按欧盟药品质量管理的相关法规进行监管。并规定了7年过渡期,允许以食品等各种身份在欧盟国家销售的草药产品销售至2011年3月31日。同时,该法规指出:“本指令允许符合食品法规的非药用植物产品依据欧共体的食品法规进行管理
2001年11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发布了《欧共体人用药品注册指令》(2001/83/EC),对有关人用药品的上市许可、生产与进口、标签与包装、药物警戒、监管与批准等作了详细规定。该指令中尚未单独列出有关草药的专门章节,草药要按照类似于西药的注册登记程序注册。2001/83/EC指令对药用产品给出了定义:药用产品(Medicinal
《传统植物药注册程序指令》(2004/24/EC)
2004年之前,欧盟没有针对植物用药的相关规定,各成员国实施各自不同的注册程序和管理办法。欧盟市场的中草药大多以食品、保健品、植物药原料或农产品的形式流通。各成员国这些法规上的差别使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不能得到必要的保证,阻碍共同体内这些药品的贸易,并导致这些产品生产者间的不规则竞争,也会对公众健康保护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形下,2004年3月31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颁布了2004/24/EC指令。
2004/24/EC指令在为欧盟成员国制订一个统一立法框架的同时,也揭开了欧盟境内各成员国对传统草药品统一注册和管理的序幕。2004/24/EC生效后18个月内(至2005年10月)欧盟成员国根据2004/24/EC的精神,对本国有关药品法规进行修订,使之与《欧盟传统药品法》一致。2004/24/EC指令规定在欧盟市场销售的所有植物药必须按照该法规注册后才能继续销售。从2004年开始,在欧盟成员国境内已使用30年以上的传统草药制品,或在欧洲已使用15年以上,才能作为传统草药制品通过登记注册,否则就必须按欧盟药品质量管理的相关法规进行监管。并规定了7年过渡期,允许以食品等各种身份在欧盟国家销售的草药产品销售至2011年3月31日。同时,该法规指出:“本指令允许符合食品法规的非药用植物产品依据欧共体的食品法规进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