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案例题(二)
2006-11-15 06:55阅读:
11.木材购销案
某木材公司(以下称甲方)库存有5000立方米优质红松。某年5月4日,甲方给某家具厂(以下称乙方)发函询问其是否愿意以
750元/立方米的价格购买一级红松,并由甲方代办托运,限在3天内答复。乙方当时正与数十家乡镇企业搞联营,急需优质木材,在收函第
2天即回电话愿意以 750元/立方米的价格购2000立方米一级红松。当晚,双方经理协商将代办托运改为乙方用专列自提。
5月25日,乙方租用的专列驶进甲方货场,乙方业务员带着汇票准备签约、提货和结算一次完成。正在此时,甲方副经理发现库存只有1000立方米,不能交付。加之据可靠消息,3天后一级红松的价格要涨至
980元/立方米。如果现在与乙方签约,以 750元/立方米价钱卖出,2000立方米要少赚
46万元。甲方遂以原要约是指代办托运,并无规定受要约方派专列提货,现在其派专列来,单方面变更要约条件,视为其没接受原要约,其承诺只是一个反要约。因此,甲方拒绝乙方签约提货的要求。乙方经反复请求无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2000立方米木材并赔偿损失。
问:(1)甲乙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
(2)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12.李某还款案
李某欠孙某20500元,并有欠条载明。其后李某还欠款给孙某,并在原欠条上注“还欠款18500元整”。同时,孙某出具了收据一张给李某。后来孙某向李某索要欠款时,双方对原欠条上所注“还欠款18500元整”中的“还”字的含义发生争执。孙某认为李某尚欠18500元,“还”字应当读“hai”。李某则认为“还”字应该读“huan”,以已还18500元为由拒绝付款,并称孙某出具的收据被遗失。问:本案纠纷如何处理?
13.兑换钱币案
某年9月8日,张某领王某到甲市工商银行找孙某给王某兑换大面额人民币9000元。孙某领两人到发行科,该科没有大面额人民币,科长李某让孙某到某信用社兑换,同时委托孙某为其兑换1000元。孙某接款后与张某、王某去信用社途中,孙某对张某说:“科长的1000元兑换完你给捎回来。”张某未吱声。到信用社后,张某、王某在柜台外等候,孙某进入营业室同业务员说明了情况,并告诉业务员:“这1000元是科长的,换完后给他们。”孙某因有事先走了。款项兑换完后,王某将1万元收起。事后,李某找孙某要1000元,孙某找张某时,张某表示未给他捎钱。同时,王某也不承认多拿了1000元。问:此案中的委托合同是否成立?张某应否负责?
14.化工原料出口案
某年2月20日,某外贸公司(以下称甲方)为出口化工原料,
找到其下属的某公司(以下称乙方),上述两公司(均有法人资格)
的经办人持介绍信到某化工厂(以下称丙方),采购化工原料300
吨。三方当事人现场看了样品、包装样品的产品说明书,并口头商定:由丙方于同年4月15日前将300吨化工原料托运到某仓库,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丙方提出每吨价格为1500元,甲方经办人称价格得回去请示领导再定。三方当时确定了付款结算办法:先由丙方发货,然后由丙方凭本厂发票及铁路托运票证到乙方结算,由乙方先支付货款,发运一批货,结算一次款项,此后再由乙方与甲方结算。此次商谈两天后,甲方给乙方打来电话并报发电报:“将原定数量300吨改为400吨,质量、价格、到站地点与原商定一样,无变化。”乙方将上述电报转交丙方。丙方依约发货后,由于甲方未与外商正式签订合同,外商改变了从中国进口此货的计划。甲方于此情况下,既未令丙方停止发货,也未从某仓库将货物取走或转为内销。10月9日,甲方发现此化工原料已经变质,遂与乙方一起找到丙方,要求丙方处理此货。此时,丙方与乙方共结算了12笔款,应付货款已全部结清。丙方以合同已履行完毕为由拒绝处理。乙方以三方口头约定不明确、产品质量有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货退回两方,并由丙方承担一切损失。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将甲方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问:本案中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所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责任应如何划分?
15.手表购销案
某市食品公司(供方)与某百货供应站(需方)签订了购销手镯式手表1万只的购销合同,总价款48万元,约定售出后支付货款。此后,该百货供应站又将此表卖给某县百货公司。因手镯式手表市场价格急剧下跌,某县百货公司进货积压,无力偿还货款。为此,该市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百货供应站支付货款和违约金,赔偿利息损失,并要求追加该县百货公司为第三人。经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食品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原、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连环合同均属无效;被告人及第三人应将货物返还给原告方,但不赔偿损失。
问:一审判决有无不当?
16.瓷器购销案
某市百货公司于某年派业务员王甲带着公司开具的订购瓷碗的介绍信,参加某地区的工业产品展览会。王甲和某瓷器厂签订了一份买卖瓷碗的合同后,发现该厂生产的瓷盘质地细腻,价格便宜,遂又与该厂签订了一份买卖瓷盘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王某即随同瓷器厂的送货车回到百货公司。货到公司后,公司以王甲自作主张,不承认其所订合同为由,拒收货物。瓷器厂无奈,只得起诉到法院。
问:(1)上述两份合同是否有效?
(2)该合同纠纷应如何处理?
17.劣酒买卖案
甲乙双方口头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10万瓶劣酒,价款12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乙方须加贴名牌商标,以便甲方冒充名酒出售。合同履行时,甲借口手头一时桔据,只付了8万元即提走全部货物。乙方一再催促无着,诉至法院。
问:(1)该合同是否有效?(2)双方各自返还财物给对方是否可行?(3)应如何处理双方的纠纷?
18.水泥购销案
1999年1月12日,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工程队(甲方)与市水泥厂(乙方)签订了一份水泥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在一年内分四批向甲方供水泥900吨(每次分别为300、400、100、100吨),未约定每次具体的供货时间,每吨单价109.5元,货到付款。第一批300吨水泥于3月23日交货,甲方付款32850元。第二批400吨水泥按照当地惯例应于6月份交货,当时正是建筑旺季,市场对水泥大量需求,供方认为有利可图,便以高价私自将水泥卖给其他一些单位,而甲方因建筑施工急需水泥,多次派人向乙方催货未果,无奈之下向他处购买高价水泥以履行其建筑合同,为此,甲方遭到较大经济损失。1999年9月份,建筑市场处于淡季,乙方向甲方送去未履行的后三批水泥共计600吨,甲方拒绝接受,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乙方抗辩时称: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履行时间,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随时履行,故乙方的行为并没有违约,要求甲方履行其付款义务。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19.鲜鱼购销案
甲乙双方于1999年7月2日签订一份鲜鱼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向甲方提供鲜鱼7500公斤,单价每公斤1.40元,总货款10500元。合同签订后,同年9月28日乙方交甲方鲜鱼307公斤;9月30日准备交付鲜鱼1180.5公斤时,甲方因找不到销路而拒收;10月6日乙方交付甲方鲜鱼2905.5公斤,乙方两次共交甲鲜鱼3212.5公斤,总计货款4497.50元。
11月1日甲方付给乙方鲜鱼款4904.30元。
对于尚欠的4287.5公斤鲜鱼,乙方要求甲方按每公斤1.60元计价,理由是市场鱼价上涨。甲方不同意涨价,乙方便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指责乙方违约,双方发生纠纷,甲方于1999年12月25日向当地法院起诉,乙方在答辩时提出其要求涨价的理由是情事变更。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20.丝袜购销案
甲公司与乙袜厂于某年4月6日签订了一份丝袜供应合同。合同规定:乙厂向甲公司供应丝袜2万双,总价人民币3.72万元(每双1.86元),同年4月20日交货,货到付款,合同有效期至同年4月30日止。5月9日,乙厂送交甲公司2万双丝袜。甲公司以交货已过合同有效期为由拒收货物。经乙厂一再要求,甲公司允许暂时存放门市部。次日甲公司销售人员因不明情况,将丝袜售出5000双,其余人库存放。6月底乙厂电话催付货款,甲公司原签约人声称,丝袜已卖了5000双,其余的还在库里。同年10月份,乙厂派人前来收取货款。甲公司认为此货系暂代保管性质,除已代售的5000双价款如数支付外,其余丝袜应由乙厂取回。但乙厂要求给付全部货款,并揭露双方签约人曾私自串通为甲公司签约人获取好处费而在合同价金中将每双丝袜加价0.06元钱的情况。
问:(1)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否合法有据?
(2)乙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是否有理?
(3)乙厂在履约过程中,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4)甲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5)双方签约人串通约定每双袜子加价0.06元作为甲公司签约人的好处费,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如何处理?
21.吴某借款案
吴某向李某、张某借款3万元做生意,约定1997年10月1日偿还,偿还期届至后,吴某无力偿还。1998年1月1日,李某得知:甲曾经打伤吴某尚欠吴某医药费5000元,乙欠吴某2.5万元且已届清偿期,但李某欠乙2.5万元。现吴某并不行使他的权利。问:
(1)李某能否向甲、乙主张代位权?
(2)乙能否以对李某的债权主张抗辩?(3)李某行使代位权后能否全部用来偿还自己的债务?
22.名画赠与案
甲于2005年7月1日买得一幅名画,8月1日,甲与乙签订合同将画卖给乙,并当场交付。因乙的存折9月1日到期,双方约定,5万元价款于9月1日支付。8月20日,甲得知乙将其全部财产赠与其母。问:
(1)甲能否撤销乙的全部赠与?
(2)甲向乙母表示撤销乙的赠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甲的撤销权应在什么时间内行使才有效?
23.布料购销案
2003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3年12月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100万元的布料,后甲公司因引进了新设备加快了生产速度,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布料,甲公司提前履行的要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无奈从另外的地方进了价款为100万元的布料,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乙公司对于债权转让一事并不知情,丙公司于2003年12月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
问:本案纠纷应如何处理。
24.李某保证借款案
2000年4月1日,李某为经商向张某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01年4月1日偿还。王某为李某提供保证,保证合同中约定:王某担保李某还款,直至本息还完为止。2001年4月3日,张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但李某因经营不善,10万元借款一时无法清偿,于是李某要求暂缓一段时间偿还,张某并未表示反对,此后二人未再联系,2003年4月中旬,张某要求李某还款,并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李某、王某不予偿还。
问:本案如何处理?
25.刘杰稿酬案
“浪潮”出版社与大学青年教师刘杰签订了一份约稿合同。双方约定,刘杰将一本西方通俗小说《蔷薇梦》译成中文,由“浪潮”出版社出版。合同写明,全书字数约万字左右,初定每千字14元。交稿时间为从合同签字起5个月。若译者到期因故不能交稿,须在交稿前两个月即告知约稿者,约稿人有权中止合同,找人续译。译者须承担不得将译稿投寄其他出版单位的义务。如若译者违约,给约稿人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还明文规定,译稿如达到出版水平,而由于约稿者的原因不能签订出版合同时,约稿者要向译稿者支付基本稿酬的50%,并将译稿归还译者,如若约稿人将译稿丢失,应赔偿译者经济损失若干元。
合同签订后,刘杰夜以继日地赶译,终于如期译完了全书。交出版社后,责任编辑认为译得相当不错,即以最快的速度发排付印。但在此期间,正值“扫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蔷薇梦》一书中有大量的淫秽色情描写,故作出了禁止该书出版发行的决定,销毁了纸型和半成品,没收了译稿和原版小说。由于《蔷薇梦》不再出版了,出版社也就未与刘杰再进行任何联系。
刘杰听说这件事后,找到责任编辑说,译书是你们出版社主动约我的,当时你们觉得这肯定是本畅销书,为了赚钱,你们催我马不停蹄往前赶。结果我白辛苦了半年,现在书不出了,你们也不再提这件事了。我要求也不高,你们按合同规定给我一半的稿酬,再把稿子还给我。我删删改改,说不定以后还能有机会发表。该责任编辑去请示领导,社领导说,由于出了坏书,社里前任领导都被撤换了。如果我们再给译者钱,人家还不说我们鼓励黄书,所以坚持不能给他钱。至于译稿,已经被没收了,我们没办法。合同是原来的领导签的,让译者找原来和他签合同的人去要吧。
刘杰感到出版社太不讲理,有合同却不遵守,侵犯了他作为译者的经济权益,故向人民法院诉讼。译者刘杰在起诉书中说:《蔷薇梦》适合不适合出版,那是出版社的问题。书是出版社选定的,当时合同约定我的责任就是将此书译成中文。我依约如期完稿,也达到了出版水平。所以“浪潮”出版社应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付约定的50%的稿费,并将译稿退还给我。
问:该案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