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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案例22-8

2022-04-17 14:22阅读:
商法学案例22-8
宁夏大学 朱爱农教授
某市化工厂、包装公司、百货大楼和科技服务中心系该市的国有企业,为转换经营机制,4个企业决定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A有限责任公司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600万元人民币。经过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后,确定各方的出资额为:化工厂以其机器厂房出资,作价180万元;包装厂以其对外债权作价50万元,土地使用权作价80万元出资;百货公司以商业大厦出资,作价240万元;科技服务中心以配置工人的劳务以及其服务中心挂靠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名誉出资,作价50万元。
公司成立后,由于对市场需求分析错误,产品滞销大量积压。2021年9月,其欠B公司的80万元债务到期,B公司追讨后A公司表示无力偿还。B公司的律师建议B公司向A公司股东追偿,因为A公司股东的出资存在瑕疵,债权、劳务及名誉不是法定的出资形式,因此包装厂、科技服务中心以债权、劳务及名誉出资的行为无效,应当补交出资,其他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问:
我国法定的出资形式有哪些?
债权、劳务、名誉是否可以用作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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