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打架少年被定罪免刑不误高考
2011-09-18 13:04阅读:
沈阳中院审理未成年人案件首次适用训诫具结悔过
5名打架少年被定罪免刑不误高考
晨雾 / 转帖
5名未成年人在即将迈入高三学年时因打架犯下故意伤害的罪行,经过11年的寒窗苦读,他们会因此而与高考失之交臂吗?
9月15日,小飞等5名被告人忐忑地站在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法庭的被告席上,低着头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
经过近1个小时的审理,判决结果令他们如释重负:沈阳中院终审判处他们犯故意伤害罪成立,但撤销一审法院对他们缓刑处罚的判决,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的方式,免予5人刑事处罚。这就意味着,小飞他们不会被开除学籍,可以和其他同学一样参加高考。
据悉,采取训诫、具结悔过这样人性化的非刑罚处理方式,在沈阳市尚属首例。
同学口角酿打架伤人事件
小飞、小雨与大徐是某中学同班同学。2010年6月14日,小飞与同学小强发生口角。和小强关系甚好的大徐见状,连忙凑过来劝架并数落起小飞。继而,小飞又和大徐发生争吵。
这本是一场平常的同学矛盾纠纷,可小飞的处理方式却让矛盾“升级”。当日放学后,小飞找来朋友小雨、小梦等4名同学直奔大徐家楼下,当大徐出现在一栋家属楼楼下时,小飞上前用手击打大徐的面部。随后,小雨等人也对大徐进行殴打。结果,5名少年的举动造成大徐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经鉴定为轻伤。
当晚,小飞、小雨在家长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随后,公安机关将小梦等另外3人抓获。
一审判缓刑将影响高考
案发后,小飞等人与大徐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被害人对他们的行为也表示谅解。但因为触犯了法律,小飞等人还是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分别判处小飞、小雨等人拘役5至6个月,缓刑6个月的处罚。
拿
到判决书后,小飞、小雨等人傻了眼:学校规定在校期间一旦有刑事处罚记录,学校将开除学生学籍。此时,小飞等人眼看就要迈入高三的紧张学习阶段,没了学籍,那就意味着无法参加高考,日后找工作也成了有案底的人。一审宣判后,小飞、小雨提出上诉。
二审定罪免刑无碍高考
沈阳中院认为,上诉人小飞和小雨及3名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鉴于小飞等5人均是未成年人,犯罪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经达成谅解协议,且两名上诉人都有自首情节,另外3名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法院考虑到5名被告人都是在校学生,且正处于高三学年,均系初犯,所在学校及社区均出具了帮教计划。
市法院决定采取训诫、具结悔过的非刑罚处理方式:保留一审判决认定故意伤害罪的决定,改判5名被告人免予刑罚。
判决有利于促社会和谐
在案件审理结束后,记者采访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栾晶晶。
栾晶晶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系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犯罪后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等情形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栾晶晶告诉记者,针对发生在同学、同事、邻里之间的轻伤害案件,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不判处刑罚。这样既有利于调动犯罪人悔罪的积极性,又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了社会和谐。
案件宣判后,栾晶晶法官对5名被告人进行了训诫。当庭,小飞等5人声泪俱下地宣读了自己的保证书和悔过书,并与市法院社工站签订了案后帮教协议书。
本报沈阳9月16日电
庭外声音
学生:这回真知道错了
在小飞的悔过书里,记者听到最多的就是“对不起”三个字。小飞原本是个成绩优异的学生,这次事件的后果让他始料未及。“以前不懂法,犯下了这么大的错误。这次法院给我重新改过的机会,我一定不再辜负关心我的人。”小飞坚定地说。
家长:判决消除一块心病
在听到终审判决后,小雨的母亲激动地流下眼泪:“谢谢法官给孩子这次机会。孩子不用背上刑罚,给了他们高考的机会,这也彻底消除了家长的一块心病。”
学校:给学生高考“放行”
每到高考时节,学校都要给每个应届考生出具一份思想评定意见书,如果思想评定不合格,考生将无法参加高考。案件结束后,小飞所在学校教育处老师当庭表示,在社工的帮教下,将给5个孩子出具思想评定合格的意见。
法院:可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除了可参加高考,定罪免刑对小飞他们今后的人生还有一个更为突出的好处:免除前科报告义务。也就是说,在今后步入社会参加工作时,小飞他们不必提及自己的这次罪错行为,今后的工作生活也将不受影响。
本报记者 张国强整理
本报记者 张国强
本报通讯员 周贤忠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信息来源:2011-09-17《法制日报》
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11-09/17/content_2964445.htm
北京日报:
李天一被收容教养引起争议
律师解答网友五大疑问
本报记者 侯莎莎
15岁的李天一打伤人后被处收容教养1年,对他的处罚是否因其为名人子女而加重?李天一是不是只有15岁?收容教养如何执行?市公安局15日公布了对李双江之子李天一因寻衅滋事罪被处收容教养1年的决定后,引发了社会对收容教养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广泛关注,许多人对这一处罚结果心存疑问。
昨天,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官方微博组织了一场微访谈,专门就李天一被收容教养一事,对政府收容教养的适用和程序展开讨论,由专业律师对网友提问作出解答。
疑问1
对李天一的处罚是否过重
有网友提问: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案处罚重吗?还有网友质疑:李双江的儿子,作为15岁的未成年人打人被判收容教养1年,而在方舟子被打一案中,肖传国作为成年人买凶连伤两人仅被判拘役5个月。
“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之一的张竞律师解答,收容教养期限一般为1至3年,在收容教养期间,少年管教所也会以教育、感化为主的方式进行教养。本案也是基于此做出的行政强制措施。
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刘春律师表示,李天一被收容教养,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是1年,从时间上看确实要比肖传国被处拘役5个月的时间要长。但是收容教养不是刑事处罚,拘役是刑事处罚。
刘春律师介绍,法律只规定“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但具体什么是“必要的时候”,法律没有规定,公安机关自由裁量。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她同时提出,公安机关不应公开案件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疑问2
收容教养能否行政复议
有网友提问:李天一有没有提出行政复议的权利?
刘春律师介绍,收容教养是行政处罚还是强制措施,法学界有不同观点。明确的观点是,收容教养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少年收容教养”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中肯定了收容教养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可以行政诉讼。全国各地有各地的规定,有的省规定是可以行政复议的。
张竞律师表示,收容教养决定是公安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疑问3
收容教养是否会留案底
有网友提问:对李天一的这一处罚是否会留案底?
刘春律师介绍,收容教养是公安机关集中教养,限制人身自由。收容教养不是刑事处罚,但是会有记录。
张竞律师介绍,公安机关采取收容教养措施都会充分考虑家长意见。被收容教养人员由公安机关交由少年管教所执行,环境相对宽松。根据《少年管教所暂行管理办法》规定,被收容教养人员接见、通信的管理要宽于成年犯:家长可以不分节假日随时会见,并可送少量食品;表现好的可以在节假日或家中发生重大变故时由家属接回家探望3至5天。
疑问4
李天一是否只有15岁
有网友提问:2006年的《鲁豫有约》节目中,李双江夫妇曾拿出儿子照片,说是12岁的照片,5年过去了,为什么李天一只有15岁?
张竞律师表示,公安机关会根据当事人的身份证件确定其真实年龄。
疑问5
父母是否该被追责
有网友提问:未满16岁是否应该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刘春律师表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造成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没有刑事和行政责任。张竞律师也表示,不会追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但监护人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信息来源:2011-09-17《北京日报》
http://bjrb.bjd.com.cn/html/2011-09/17/content_452216.htm?div=-1
晨雾点评:
本案的判决有助于我们理解李双江儿子李天一打人案被收容教养一年的处罚。都属于对未成年人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