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2〕23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近年来,我国银行在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背景下开展的同业代付业务发展较快,出现了会计处理不准确、业务流程不规范、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规范我国银行同业代付业务管理,切实防范相关风险,促进其稳健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银行应将符合同业代付业务定义和实质的相关业务进行统一管理
同业代付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申请,通过境内外同业机构或本行海外分支机构为该客户的国内贸易或国际贸易结算提供的短期融资便利和支付服务,分为境内同业代付和海外代付。其中,接受客户申请、从同业机构融通资金并委托同业机构将款项支付给该客户交易对手的同业代付业务发起行称为“委托行”,为委托行提供资金来源和代付服务的境内外同业机构或委托行海外分支机构称为“代付行”。从业务实质看,委托行是客户的债权人,直接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到期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代付行为委托行提供贷款资金来源并完成“受托支付”服务,承担同业授信风险,拆放资金本息到期由委托行无条件偿还。
二、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境内同业代付和海外代付业务实质均属贸易融资方式,银行办理同业代付业务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办理同业代付业务时,委托行与代付行均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核,其中委托行承担主要审查责任,确保融资款项为国内外贸易结算服务,真正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三、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进行真实会计处理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委托行与代付行应当根据在该项业务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进行会计核算。当代付行为境内外银行同业机构时,委托行应当将委托同业代付的款项直接确认为向客户提供的贸易融资,并在表内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与核算
银监办发〔2012〕23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近年来,我国银行在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背景下开展的同业代付业务发展较快,出现了会计处理不准确、业务流程不规范、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规范我国银行同业代付业务管理,切实防范相关风险,促进其稳健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银行应将符合同业代付业务定义和实质的相关业务进行统一管理
同业代付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申请,通过境内外同业机构或本行海外分支机构为该客户的国内贸易或国际贸易结算提供的短期融资便利和支付服务,分为境内同业代付和海外代付。其中,接受客户申请、从同业机构融通资金并委托同业机构将款项支付给该客户交易对手的同业代付业务发起行称为“委托行”,为委托行提供资金来源和代付服务的境内外同业机构或委托行海外分支机构称为“代付行”。从业务实质看,委托行是客户的债权人,直接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到期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代付行为委托行提供贷款资金来源并完成“受托支付”服务,承担同业授信风险,拆放资金本息到期由委托行无条件偿还。
二、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境内同业代付和海外代付业务实质均属贸易融资方式,银行办理同业代付业务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办理同业代付业务时,委托行与代付行均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核,其中委托行承担主要审查责任,确保融资款项为国内外贸易结算服务,真正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三、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进行真实会计处理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委托行与代付行应当根据在该项业务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进行会计核算。当代付行为境内外银行同业机构时,委托行应当将委托同业代付的款项直接确认为向客户提供的贸易融资,并在表内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与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