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将有债权处分的法律构造与顺位安排 | 前沿
原创 张静远摘编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22-03-12 09:45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摘编自张静:《将有债权处分的法律构造与顺位安排》,载《法学》2022年第2期。
【作者简介】张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全文共3390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现代财产交易不限于现有财产,还延伸至将有财产。针对将有债权处分,现有研究虽已取得一定成果,但主要局限于保理和资产证券化,且未完整揭示将有债权处分的教义学结构。将有债权与现有债权的界分标准是什么?将有债权处分需满足哪些要件,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如何安排多重处分的顺位?将有债权处分规则与破产法以及强制执行法具有何种体系牵连?针对上述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张静在《将有债权处分的法律构造与顺位安排》作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为将有债权处分的法律实践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一、
将有债权处分的范畴厘定
(一)将有债权的认定及类型化
将有债权包括绝对(客观)将有债权与相对(主观)将有债权。前者是尚未成立的债权,后者是已成立但处分人尚未取得的债权。将有债权的外延受制于债权是否成立以及债权是否被取得两个因素。相较于后一问题,前者更加复杂。
债权是债之关系的结果,但后者成立不必然导致债权成立。相对于债权,债之关系的成立具有独立性。当债之关系缺位时,债权必然不成立,此类未成立的债权被称为狭义绝对将有债权。当债之关系存在时,债权也可能未成立,此类未成立的债权被称为广义绝对将有债权。广义绝对将有债权和现有债券的区别在于,在前者的情形,债务人面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享有抗辩,而在后一种情形,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只能是基于抗辩权而非抗辩。在现有债权与广义绝对将有债权之间存在过渡区域,即期待权。
(二)将有债权处分的定性及类型化
将有债权处分的特征是处分权缺位,但不同于无权处分。将有债权处分涉及处分人尚未取得的债权,是于现在对“无”的处分,于未来对“有”的处分。在这个意义上,将有债权处分是一种预先处分。如前所述,广义绝对将有债权已具有基础法律关系。处分此类将有债权虽不立刻影响债权,但能影响债之关系,即债权人处分了其已享有的法律地位。
二、
将有债权处分的适用要件
与现有债权处分一样
原创 张静远摘编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22-03-12 09:45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摘编自张静:《将有债权处分的法律构造与顺位安排》,载《法学》2022年第2期。
【作者简介】张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全文共3390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现代财产交易不限于现有财产,还延伸至将有财产。针对将有债权处分,现有研究虽已取得一定成果,但主要局限于保理和资产证券化,且未完整揭示将有债权处分的教义学结构。将有债权与现有债权的界分标准是什么?将有债权处分需满足哪些要件,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如何安排多重处分的顺位?将有债权处分规则与破产法以及强制执行法具有何种体系牵连?针对上述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张静在《将有债权处分的法律构造与顺位安排》作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为将有债权处分的法律实践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一、
将有债权处分的范畴厘定
(一)将有债权的认定及类型化
将有债权包括绝对(客观)将有债权与相对(主观)将有债权。前者是尚未成立的债权,后者是已成立但处分人尚未取得的债权。将有债权的外延受制于债权是否成立以及债权是否被取得两个因素。相较于后一问题,前者更加复杂。
债权是债之关系的结果,但后者成立不必然导致债权成立。相对于债权,债之关系的成立具有独立性。当债之关系缺位时,债权必然不成立,此类未成立的债权被称为狭义绝对将有债权。当债之关系存在时,债权也可能未成立,此类未成立的债权被称为广义绝对将有债权。广义绝对将有债权和现有债券的区别在于,在前者的情形,债务人面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享有抗辩,而在后一种情形,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只能是基于抗辩权而非抗辩。在现有债权与广义绝对将有债权之间存在过渡区域,即期待权。
(二)将有债权处分的定性及类型化
将有债权处分的特征是处分权缺位,但不同于无权处分。将有债权处分涉及处分人尚未取得的债权,是于现在对“无”的处分,于未来对“有”的处分。在这个意义上,将有债权处分是一种预先处分。如前所述,广义绝对将有债权已具有基础法律关系。处分此类将有债权虽不立刻影响债权,但能影响债之关系,即债权人处分了其已享有的法律地位。
二、
将有债权处分的适用要件
与现有债权处分一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