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港国际中心支行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
2022-03-19 14:24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港国际中心支行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年9月16日)
金博主按:这个认定是独立保函太草率了。因为保函本身在前面一段条款既约定了担保行承担独立保函的责任,又约定了担保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而且在后边一段再次强调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此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明。此时法庭应该去探明当事人的本意或真意。一审二审对此都没做详细分析。是欠缺功夫的的。另外当初起草司法解释第三条识别保函性质时,我起草的第一稿就明确要求在保函出现本案这样自相矛盾的约定时,司法解释要切一刀去判定独立保函还是从属担保。可惜最后通过条文最终仍没听我的意见。这也留下了一个重要的灰色地带给法官自由裁量的巨大空间。这也是我评论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当初的重大缺陷之一。结果相似案件一再在各地法院发生,而境外专家最近一再评论中国法官实际仍“挣扎”在定性这一问题之中。另外国安这边居然自己也认为这个是独立保函并且适用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就更是匪夷所思愚蠢至极了。愚蠢碰到不专业,一二审败诉当然是其必然结果。 ------------------------
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港国际中心支行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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