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上海金融法院对金某泰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金某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及时任控股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罗某被判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30.96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06.42元。
袁某、罗某之所以遭到被告刘某某、郑某某的起诉,究其原因在于袁某、罗某之前的“忽悠式增持”。2021年6月14日,袁某、罗某曾承诺增持金某泰股票,增持金额分别不低于1.5亿元,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0亿元。然而,增持期期满,袁某、罗某均未增持公司股票。而且,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因此,袁某、罗某之前的增持承诺,完全是对投资者的一种误导,属于“忽悠式增持”无疑。
也正因如此,上海金融法院对金某泰一案所进行的判决是对袁某、罗某所进行的“忽悠式增持”的一种惩处,对于A股市场打击与防范“忽悠式增持”具有积极的意义。
“忽悠式增持”是A股市场的一种恶习。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承诺增持,但最终却又不增持或少许增持,这种事情在A股市场屡见不鲜。大股东及董监高的诚信因此而受损,投资者的信心也因此发生动摇。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由于股东增持制度的不完善,比如,大股东及董监高不做任何的增持准备,尤其是不做资金准备,就可以无凭无据、信口开河地发布增持公告,这自然就给“忽悠式增持”提供了土壤。另一方面是对“忽悠式增持”的处罚不力,往往都是批评警告之类,对当事人的利益并无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对当事人与后来者均无任何震慑力与警示作用。比如,对金某泰一案中袁某、罗某的行政处罚也只是出具警示函而已。
好在近年来,管理层提倡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多方面追责。除了行政追责之外,该刑事追责的就刑事追责,该民
袁某、罗某之所以遭到被告刘某某、郑某某的起诉,究其原因在于袁某、罗某之前的“忽悠式增持”。2021年6月14日,袁某、罗某曾承诺增持金某泰股票,增持金额分别不低于1.5亿元,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0亿元。然而,增持期期满,袁某、罗某均未增持公司股票。而且,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因此,袁某、罗某之前的增持承诺,完全是对投资者的一种误导,属于“忽悠式增持”无疑。
也正因如此,上海金融法院对金某泰一案所进行的判决是对袁某、罗某所进行的“忽悠式增持”的一种惩处,对于A股市场打击与防范“忽悠式增持”具有积极的意义。
“忽悠式增持”是A股市场的一种恶习。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承诺增持,但最终却又不增持或少许增持,这种事情在A股市场屡见不鲜。大股东及董监高的诚信因此而受损,投资者的信心也因此发生动摇。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由于股东增持制度的不完善,比如,大股东及董监高不做任何的增持准备,尤其是不做资金准备,就可以无凭无据、信口开河地发布增持公告,这自然就给“忽悠式增持”提供了土壤。另一方面是对“忽悠式增持”的处罚不力,往往都是批评警告之类,对当事人的利益并无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对当事人与后来者均无任何震慑力与警示作用。比如,对金某泰一案中袁某、罗某的行政处罚也只是出具警示函而已。
好在近年来,管理层提倡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多方面追责。除了行政追责之外,该刑事追责的就刑事追责,该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