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在股市行情上涨的推动下,公募基金的规模一再创出历史新高。公募基金规模由2024年末的32.83万亿元增长到2025年11月底的37.02万亿元。
而在公募基金发展蒸蒸日上的同时,一些小盘迷你基金却面临着清盘的困境。根据相关规定,基金规模小于5000万元的迷你基金,需要进行清盘处理。不过,由于迷你基金的清盘,需要得到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表决通过,于是这就使得一些基金持有人大会因为得不到基金持有人支持而长期不能召开的迷你基金,只能被迫持续运营。对于基金公司而言,这些迷你基金的持续运营,不仅无法产生利润,反而消耗大量运营精力与成本,已成为一种拖累。
为解决这个问题,有的基金公司未雨绸缪。其应对策略是前置风险,在基金合同中增设“加速清盘”条款,从而避免保护性条款在存续后期反成桎梏。比如,有基金公司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即视为触发终止条件,以此来确保迷你基金能顺利清盘。
不过,基金公司对迷你基金“加速清盘”的做法并不合适。一方面,这种做法有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力。实际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不参加持有人大会,这是基金持有人的权力。而且基金持有人不参加持有人大会,这本身就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一种态度表达方式。基金公司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参加持有人大会因此招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视为触发终止条件,这有“霸王条款”的嫌疑,是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力的一种践踏。
另一方面,基金公司只是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与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即视为触发终止条件,这样的信息披露并不充分,还必须在基金发行时作重点提示。毕竟基金招募书与基金合同都很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基金份额时很少会观看招募说明书与基金合同。因此,对于有这种特别约定的公募基金,在基金发行时必须有特别的提示与重点提示,否则,这种约定应视同不成立。
而在公募基金发展蒸蒸日上的同时,一些小盘迷你基金却面临着清盘的困境。根据相关规定,基金规模小于5000万元的迷你基金,需要进行清盘处理。不过,由于迷你基金的清盘,需要得到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表决通过,于是这就使得一些基金持有人大会因为得不到基金持有人支持而长期不能召开的迷你基金,只能被迫持续运营。对于基金公司而言,这些迷你基金的持续运营,不仅无法产生利润,反而消耗大量运营精力与成本,已成为一种拖累。
为解决这个问题,有的基金公司未雨绸缪。其应对策略是前置风险,在基金合同中增设“加速清盘”条款,从而避免保护性条款在存续后期反成桎梏。比如,有基金公司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即视为触发终止条件,以此来确保迷你基金能顺利清盘。
不过,基金公司对迷你基金“加速清盘”的做法并不合适。一方面,这种做法有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力。实际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不参加持有人大会,这是基金持有人的权力。而且基金持有人不参加持有人大会,这本身就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一种态度表达方式。基金公司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参加持有人大会因此招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视为触发终止条件,这有“霸王条款”的嫌疑,是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力的一种践踏。
另一方面,基金公司只是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与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即视为触发终止条件,这样的信息披露并不充分,还必须在基金发行时作重点提示。毕竟基金招募书与基金合同都很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基金份额时很少会观看招募说明书与基金合同。因此,对于有这种特别约定的公募基金,在基金发行时必须有特别的提示与重点提示,否则,这种约定应视同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