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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2014-02-24 15:16阅读:1,066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销售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多数人关注的是一般纳税人如何缴纳增值税问题,如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应抵扣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税法规定购进该项固定资产允许抵扣,企业由于没有取得进项发票,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实际抵扣进项税额,认为企业是自动放弃抵扣权,销售该项固定资产时,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等。那么,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呢?
  税务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财税〔2013〕37号文件没有新的规定。
  会计处理
  例如,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2月购买一台生产设备103000元(含税),货款已支付,会计上按10年计算折旧。由于技术原因,该设备不适用生产经营需要,于2013年8月将该设备出售,取得价款82400元(含税),货款已收到。那么该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应该缴
纳多少增值税?
  会计处理如下:
  1.2013年2月购买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设备 103000
   贷:银行存款 103000
  2.2013年3月至8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 5150
   贷:累计折旧 5150(103000÷10÷12×6)。
  3.2013年8月处置设备时:
  借:银行存款 82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600〔82400÷(1+3%)×2%〕
  借:固定资产清理 97850
   累计折旧 5150
   贷:固定资产 103000
  结转清理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 170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7050
  该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应缴纳增值税1600元。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填写
  第四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应税货物及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为80800元;第十栏“本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征收率2%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为1600元;第十一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元;第十二栏“应纳税额合计”为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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