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滞纳金处罚并返还滞纳金的申诉
铜山税务局:
申诉人:
刘行芳(江苏师范大学传媒与影视学院),身份证号:422428195302045134;手机号:13910667938;地址:和平路57号江苏师范大学云龙校区6号楼405室
申诉事由:
2023年,我为徐州市政府提供相关服务,并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文旅局)获得总计为15930元劳务费。2024年8月14日,我收到文旅局广电处刘真栋处长微信,称“2023年发放劳务报酬没有代扣您的个人所得税”,要求我“于9月30日前,至就近的税务服务大厅办理申报或登陆个人所得税APP”“补申报劳务报酬情况”。9月2日,我特地从北京来徐州,到贵局如实申报,并缴纳了税款394.55元。
最近,我意外从“个人所得税APP”上发现,贵局对我进行了滞纳金处罚,共处滞纳金12.23元。经过对照相关文件和文旅局要求,我没有任何违规行为,贵局对我的处罚没有根据,故要求予以撤销,并退还所收滞纳金12.23元。
第一,贵局对我实施处罚未尽告知义务。9月2日,我到贵局说明情况,经工作人员审核后让我当场缴纳了394.55元的税款,并未以任何方式告诉我需要缴纳滞纳金,如果不是偶然看到
铜山税务局:
申诉人:
刘行芳(江苏师范大学传媒与影视学院),身份证号:422428195302045134;手机号:13910667938;地址:和平路57号江苏师范大学云龙校区6号楼405室
申诉事由:
2023年,我为徐州市政府提供相关服务,并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文旅局)获得总计为15930元劳务费。2024年8月14日,我收到文旅局广电处刘真栋处长微信,称“2023年发放劳务报酬没有代扣您的个人所得税”,要求我“于9月30日前,至就近的税务服务大厅办理申报或登陆个人所得税APP”“补申报劳务报酬情况”。9月2日,我特地从北京来徐州,到贵局如实申报,并缴纳了税款394.55元。
最近,我意外从“个人所得税APP”上发现,贵局对我进行了滞纳金处罚,共处滞纳金12.23元。经过对照相关文件和文旅局要求,我没有任何违规行为,贵局对我的处罚没有根据,故要求予以撤销,并退还所收滞纳金12.23元。
第一,贵局对我实施处罚未尽告知义务。9月2日,我到贵局说明情况,经工作人员审核后让我当场缴纳了394.55元的税款,并未以任何方式告诉我需要缴纳滞纳金,如果不是偶然看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