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积比例法:
不同功能场所,有不同的人均使用面积要求,按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根据每人占用面积的下限值,可确定疏散人数,单位通常为(人/m)或(/人)。
1、《建规》5.5.21明确了通用场所的人数要求,比如:
1.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人/m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人/m计算。
1.2 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不宜小于0.75人/m。
1.3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5.5.21-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5.5.21-2规定值的30%确定。
2、在一些专业或特殊的功能场所中,可依专业规范确定疏散人数,比如:
《办公规》4.2.3: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
《办公规》4.3.2:中、小会议室每人使用面积:有会议桌的不应小于2.00m/人,无会议桌的不应小于1.00m/人。
《文化规》4.2.10、4.2.11:文化馆的琴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人;文化馆的美术书法教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8m/人。
等等!
二、固定座位统计法:
《建规》5.5.21规定:有固定座位的场所,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实际应用中,存在以下情况:
1、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的观众厅,可按实际座位数量和核定的服务人员数量确定,不需要增加10%的座位数量。
2、在一些没有固定座位的场所,但可按每座占用的使用面积推导出座位数,疏散人数可按座位数的1.1倍计算。
示例1:《图书馆规》B.0.1:图书馆少年儿童阅览室每座占使用面积设计计算指标为1.8/座,由此可算出阅览室的座位数,疏散人数可按座位数的1.1倍计算。
示例2:《中小学规》7.1.1规定:小学、中学普通教室的使用面积指标分别为1.36、1.39/座。可依此推算座位数,疏散人数可按座位数的1.1倍计算。
示例3:《餐饮规》4.1.2规定:餐馆用餐区域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宜为1.3/座,快餐店用餐区域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分别为1.0/座。可依此推算座位数,
不同功能场所,有不同的人均使用面积要求,按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根据每人占用面积的下限值,可确定疏散人数,单位通常为(人/m)或(/人)。
1、《建规》5.5.21明确了通用场所的人数要求,比如:
1.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人/m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人/m计算。
1.2 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不宜小于0.75人/m。
1.3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5.5.21-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5.5.21-2规定值的30%确定。
2、在一些专业或特殊的功能场所中,可依专业规范确定疏散人数,比如:
《办公规》4.2.3: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
《办公规》4.3.2:中、小会议室每人使用面积:有会议桌的不应小于2.00m/人,无会议桌的不应小于1.00m/人。
《文化规》4.2.10、4.2.11:文化馆的琴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人;文化馆的美术书法教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8m/人。
等等!
二、固定座位统计法:
《建规》5.5.21规定:有固定座位的场所,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实际应用中,存在以下情况:
1、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的观众厅,可按实际座位数量和核定的服务人员数量确定,不需要增加10%的座位数量。
2、在一些没有固定座位的场所,但可按每座占用的使用面积推导出座位数,疏散人数可按座位数的1.1倍计算。
示例1:《图书馆规》B.0.1:图书馆少年儿童阅览室每座占使用面积设计计算指标为1.8/座,由此可算出阅览室的座位数,疏散人数可按座位数的1.1倍计算。
示例2:《中小学规》7.1.1规定:小学、中学普通教室的使用面积指标分别为1.36、1.39/座。可依此推算座位数,疏散人数可按座位数的1.1倍计算。
示例3:《餐饮规》4.1.2规定:餐馆用餐区域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宜为1.3/座,快餐店用餐区域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分别为1.0/座。可依此推算座位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