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针对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的意见。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11月1日发布的。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
- 中文名
-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类
型 - 意见
- 发布机构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时间
- 二OO四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