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 | 最高法:《九民纪要》后,首例金融机构免责判例
摘要:继《九民纪要》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首例金融消费纠纷案件,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1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金融机构免责,驳回投资人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1、 在营业信托合同纠纷中,根据案涉交易的性质以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结合交易结构的设计、合同签订的主体和内容以及资金的运用等进行认定,银行仅为代理资金收付银行不属于信托合同当事人,不承担投资风险。
2、 金融机构举证证明了金融消费者既往投资经验非常丰富,属于合格投资者,在签署案涉信托计划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时,完全可以充分认识到信托产品可能产生的风险,应适用买者自负原则。
3、 信托财产的分配与返还适用于独立的清算制度,信托计划尚在存续期且未经清算,金融消费者主张的损失尚不确定,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26日,曹某通过建设银行营业网点购买吉林信托公司设立的联盛能源项目信托产品,并签订《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声明书》、《信托合同》等文件。
2011年11月17日,该信托计划成立,发行总规模为10亿元,分六期发行,曹某购买的是第一期信托计划,投资金额5000万元,期限为24个月。
2012年12月20日,信托公司向曹某分配第一年收益后,该信托计划项目公司及其下辖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曹某的投资本金及收益未能如期兑付。
2017年12月16日,曹某将建设银行及吉林信托公司诉至法院,以银行与信托公司存在通道业务情形,共同参与了信托计划设立及合同签订、履行过程,建设银行与吉林信托属于共同受托人。同时建设银行在推介过程中未进行风险测评与风险提示,要求信托公司及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一、建设银行是否属于案涉信托计划的共同受托人;二、建设银行在推介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三、投资人在信托投资中是否发生了实际损失。
裁判观点
针对以上争议焦点,最高院经审理后认为,一、签署信托文件的合同主体是曹某与吉林信托公司,而建设银行与吉林信托公司签订了信托资金代收付协议书、保管协议书等,建设银行收取的是代理手续费,以上事实能够认定建设银行与曹某之间并未发生营业信托法律关系,建设银行并非案涉信托计划的受托人
摘要:继《九民纪要》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首例金融消费纠纷案件,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1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金融机构免责,驳回投资人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1、 在营业信托合同纠纷中,根据案涉交易的性质以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结合交易结构的设计、合同签订的主体和内容以及资金的运用等进行认定,银行仅为代理资金收付银行不属于信托合同当事人,不承担投资风险。
2、 金融机构举证证明了金融消费者既往投资经验非常丰富,属于合格投资者,在签署案涉信托计划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时,完全可以充分认识到信托产品可能产生的风险,应适用买者自负原则。
3、 信托财产的分配与返还适用于独立的清算制度,信托计划尚在存续期且未经清算,金融消费者主张的损失尚不确定,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26日,曹某通过建设银行营业网点购买吉林信托公司设立的联盛能源项目信托产品,并签订《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声明书》、《信托合同》等文件。
2011年11月17日,该信托计划成立,发行总规模为10亿元,分六期发行,曹某购买的是第一期信托计划,投资金额5000万元,期限为24个月。
2012年12月20日,信托公司向曹某分配第一年收益后,该信托计划项目公司及其下辖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曹某的投资本金及收益未能如期兑付。
2017年12月16日,曹某将建设银行及吉林信托公司诉至法院,以银行与信托公司存在通道业务情形,共同参与了信托计划设立及合同签订、履行过程,建设银行与吉林信托属于共同受托人。同时建设银行在推介过程中未进行风险测评与风险提示,要求信托公司及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一、建设银行是否属于案涉信托计划的共同受托人;二、建设银行在推介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三、投资人在信托投资中是否发生了实际损失。
裁判观点
针对以上争议焦点,最高院经审理后认为,一、签署信托文件的合同主体是曹某与吉林信托公司,而建设银行与吉林信托公司签订了信托资金代收付协议书、保管协议书等,建设银行收取的是代理手续费,以上事实能够认定建设银行与曹某之间并未发生营业信托法律关系,建设银行并非案涉信托计划的受托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