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派出所以泄露公民隐私为由拒绝律师依法查询公民户籍信息,属于行政不作为!
裁判要旨
关于上诉人提出向被上诉人提供公民人口信息属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依《律师法》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律师提供与其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公民人口信息的行为,不属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上诉人在查询时可以告知查询律师应承担的责任及义务。
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沈水湾派出所、吴云涛案
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 号:(2019)辽01行终7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沈水湾派出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296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伟,该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蒋笑天,该派出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成凯,该派出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云涛
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沈水湾派出所(以下简称沈水湾派出所)因不履行协助调查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3行初4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吴云涛系辽宁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2018年10月16日,原告持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律师证、授权委托书,向被告沈水湾派出所工作人员查询高XX、高XX、张X的个人信息。被告工作人员拒绝了原告的查询申请。原告于同年11月6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履行协助原告调取高XX、高XX、张X的个人信息的法定职责,并赔偿因其行政不作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区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主管其辖区内户口登记工作。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公民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受委托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本案中,被告提出公民信息不是原告所承办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
裁判要旨
关于上诉人提出向被上诉人提供公民人口信息属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依《律师法》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律师提供与其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公民人口信息的行为,不属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上诉人在查询时可以告知查询律师应承担的责任及义务。
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沈水湾派出所、吴云涛案
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 号:(2019)辽01行终7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沈水湾派出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296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伟,该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蒋笑天,该派出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成凯,该派出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云涛
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沈水湾派出所(以下简称沈水湾派出所)因不履行协助调查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3行初4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吴云涛系辽宁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2018年10月16日,原告持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律师证、授权委托书,向被告沈水湾派出所工作人员查询高XX、高XX、张X的个人信息。被告工作人员拒绝了原告的查询申请。原告于同年11月6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履行协助原告调取高XX、高XX、张X的个人信息的法定职责,并赔偿因其行政不作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区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主管其辖区内户口登记工作。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公民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受委托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本案中,被告提出公民信息不是原告所承办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