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与生母离婚,继子女还能继承继父的遗产吗?(民法典来了,我们的继承问题有变化)

编者说
刘刚与董某曾是夫妻,2015年1月,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婚前带一女孩刘某由男方继续抚养,女方婚前带一女孩董唯一由女方继续抚养,抚养费自理;住房均归男方所有。刘刚于2018年11月死亡,刘刚的女儿刘某与刘刚父母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男方房产由刘某继承。董某认为其女儿董唯一与刘刚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董唯一应享有继承权。对此,法院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
在继父母与生父母婚姻存续期间,未成年继子女随双方共同生活,受双方共同抚养教育,存在抚养事实。但在双方离婚时已经约定各自抚养各自子女,抚养费自理,继父母没有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意思表示。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的身份关系因继父母与生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继父母不再具有抚养义务,双方的抚养关系自然终止。故未成年继子女不是其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案号
一审: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2民初125号
二审: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民终4407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法定代理人:夏某,系被上诉人刘某之母
2013年12月13日,刘刚与被告董某购买任丘市号房屋(房产证号:任油字第××号)。2015年1月28日,刘刚与被告董某登记离婚,刘刚与被告董某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1、婚前男方带一女孩刘某(2002年5月29日出生)继续由男方抚养,婚前女方带一女孩董唯一(2007年9月30日出生)继续由女方抚养,抚养费自理。2、现有住房两套,第一套位于任丘市,第二套位于任丘市(该房产现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协商离婚后,女方积极配合
编者说
刘刚与董某曾是夫妻,2015年1月,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婚前带一女孩刘某由男方继续抚养,女方婚前带一女孩董唯一由女方继续抚养,抚养费自理;住房均归男方所有。刘刚于2018年11月死亡,刘刚的女儿刘某与刘刚父母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男方房产由刘某继承。董某认为其女儿董唯一与刘刚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董唯一应享有继承权。对此,法院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
在继父母与生父母婚姻存续期间,未成年继子女随双方共同生活,受双方共同抚养教育,存在抚养事实。但在双方离婚时已经约定各自抚养各自子女,抚养费自理,继父母没有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意思表示。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的身份关系因继父母与生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继父母不再具有抚养义务,双方的抚养关系自然终止。故未成年继子女不是其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案号
一审: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2民初125号
二审: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民终4407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法定代理人:夏某,系被上诉人刘某之母
2013年12月13日,刘刚与被告董某购买任丘市号房屋(房产证号:任油字第××号)。2015年1月28日,刘刚与被告董某登记离婚,刘刚与被告董某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1、婚前男方带一女孩刘某(2002年5月29日出生)继续由男方抚养,婚前女方带一女孩董唯一(2007年9月30日出生)继续由女方抚养,抚养费自理。2、现有住房两套,第一套位于任丘市,第二套位于任丘市(该房产现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协商离婚后,女方积极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