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 | 破产申请受理前,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利息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01
问题由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这个结论目前没有争议。
而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是否属于破产债权这个问题,因为法律规定始终未能予以明确,在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存在争议,并且各方均有学说理论和司法实例作为支撑其观点的依据。哪怕在2018年3月4日《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2019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实施以后,各地法院对此仍然出现了不同的理解。
囿于篇幅,笔者整理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实施后公开的几个观点较为典型的司法实例,同时也在此一并分享笔者的拙见。若有错漏,请批评指正。
02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会议纪要》”)
28 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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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由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这个结论目前没有争议。
而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是否属于破产债权这个问题,因为法律规定始终未能予以明确,在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存在争议,并且各方均有学说理论和司法实例作为支撑其观点的依据。哪怕在2018年3月4日《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2019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实施以后,各地法院对此仍然出现了不同的理解。
囿于篇幅,笔者整理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实施后公开的几个观点较为典型的司法实例,同时也在此一并分享笔者的拙见。若有错漏,请批评指正。
02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会议纪要》”)
28 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