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 | 最高院:无追索权保理后,另签订回购合同不能改变无追索权性质!
裁判概述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保理人明确约定所签订的保理合同为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即使此后应收账款债权人又向保理人承诺在债务人不清偿时对该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回购责任的,也不能视为双方重新约定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而应视为保理人将应收账款债权附条件再次转让给应收账款债权人,而应视为保理商将应收账款债权附条件再次转让给应收账款债权人,所附条件成就时,保理商不再享有对债务人主张还款的权利而只能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
案情摘要
1. 湾天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将其对中联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浦发银行。
2. 但此后,湾天公司又向浦发银行出具《承诺函》:若中联公司没有在融资到期日内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由湾天公司对该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任。
3. 浦发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湾天公司对该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任,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但由于湾天公司实在无力清偿,浦发银行在执行环节未能受偿。
4. 浦发银行又诉至法院要求中联公司对应收账款承担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浦发银行对中联公司是否仍然享有应收账款债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保理协议书》、《保理融资申请书》的约定,本案为买断性保理,浦发银行受让湾天公司对中联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浦发银行成为中联公司的债权人。此后,湾天公司向浦发银行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中联公司没有在融资到期日内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由湾天公司对《保理协议书》项下转让给浦发银行的对中联公司的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任,其回购的标的仍是该应收账款债权。所以,浦发银行无论是向中联公司请求债务清偿,还是向湾天公司请求回购,均是基于同一笔应收账款债权,在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形下,浦发银行只能择一主张。
根据已查明事实,浦发银行已经在另案中请求湾天公司就该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回购责任,另案生效判决已经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在此情形下,浦发银行对中联公司不再享有该笔应收账款债权,故浦发银行又在本案中诉请中联公司清偿债务缺乏请求权基础,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民申132号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
裁判概述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保理人明确约定所签订的保理合同为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即使此后应收账款债权人又向保理人承诺在债务人不清偿时对该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回购责任的,也不能视为双方重新约定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而应视为保理人将应收账款债权附条件再次转让给应收账款债权人,而应视为保理商将应收账款债权附条件再次转让给应收账款债权人,所附条件成就时,保理商不再享有对债务人主张还款的权利而只能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
案情摘要
1. 湾天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将其对中联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浦发银行。
2. 但此后,湾天公司又向浦发银行出具《承诺函》:若中联公司没有在融资到期日内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由湾天公司对该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任。
3. 浦发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湾天公司对该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任,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但由于湾天公司实在无力清偿,浦发银行在执行环节未能受偿。
4. 浦发银行又诉至法院要求中联公司对应收账款承担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浦发银行对中联公司是否仍然享有应收账款债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保理协议书》、《保理融资申请书》的约定,本案为买断性保理,浦发银行受让湾天公司对中联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浦发银行成为中联公司的债权人。此后,湾天公司向浦发银行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中联公司没有在融资到期日内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由湾天公司对《保理协议书》项下转让给浦发银行的对中联公司的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任,其回购的标的仍是该应收账款债权。所以,浦发银行无论是向中联公司请求债务清偿,还是向湾天公司请求回购,均是基于同一笔应收账款债权,在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形下,浦发银行只能择一主张。
根据已查明事实,浦发银行已经在另案中请求湾天公司就该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回购责任,另案生效判决已经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在此情形下,浦发银行对中联公司不再享有该笔应收账款债权,故浦发银行又在本案中诉请中联公司清偿债务缺乏请求权基础,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民申132号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