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院: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经营所得收益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
用于公司经营的借款发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夫妻一方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持有该公司股权的,法院可据此认定经营该公司的所得收益已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故该笔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15)民一他字第9号复函系针对个案作出的回复,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精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精神也并不冲突。
那么,《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又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3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敏,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中山路与和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肖波,该公司董事长。
...
再审申请人赵敏因与被申请人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获嘉农商行),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姬松岭、姬全武、姬红星、姬江红、姬保军、姬社岭、姬永岭、姬春枝、姬遂五及一审被告河南青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岭公司)、河南省田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宏伟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郭志新、王德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最高院: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经营所得收益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
用于公司经营的借款发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夫妻一方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持有该公司股权的,法院可据此认定经营该公司的所得收益已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故该笔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15)民一他字第9号复函系针对个案作出的回复,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精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精神也并不冲突。
那么,《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又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3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敏,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中山路与和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肖波,该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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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赵敏因与被申请人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获嘉农商行),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姬松岭、姬全武、姬红星、姬江红、姬保军、姬社岭、姬永岭、姬春枝、姬遂五及一审被告河南青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岭公司)、河南省田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宏伟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郭志新、王德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