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后辩护人能否做无罪辩护?
《上海法治报》于2020年7月1日刊文《认罪认罚中专业辩护与自我辩护的法律边界》(以下简称“《边界》”),从公诉人的视角探讨了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后能否做无罪辩解,以及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时检察官应如何应对。就后一问题,《边界》一文提出,“首先建议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与被追诉人做好交流沟通工作;如果仍然无法形成相对一致意见的,则办案检察官须认真听取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客观审视是否需要调整认罪认罚工作的进程;如果不采纳相关辩护意见和建议的,须在提审时告知被追诉人,考察其真实的态度,以及是否有更换辩护人的意愿;如果被追诉人确实愿意认罪认罚但又不愿意更换辩护人的,办案检察官必须在依法客观办理案件的同时审慎推进认罪认罚工作,做好应对辩护律师无罪或罪轻辩护意见的庭审准备。”
笔者除不赞同检察官询问被追诉人是否“有更换辩护人意愿”外,其他并无异议,但认为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该问题可以总结为:当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辩护人能否在法庭审理中做无罪辩护?可以说这是现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过程中的热点和难点。笔者认为,应当区分如下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新任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争议
第一,签署具结书时在场的律师与庭审中的辩护人为同一人
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不能再做无罪辩护,主要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9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显然,如果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认为本案系无罪案件,此时就应当向被追诉人解释,说明各种情况及后果,充分沟通协调,在双方意见发生分歧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尊重被追诉人的意见,签署具结书后辩护人在开庭时不能再做无罪辩护,但应当向法庭说明案件证据、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以保证法庭作出公正裁判。
第二,签署具结书时在场的律师与庭审中的辩护人并非同一人
在这种情况下,新任辩护人能否在法庭上做无罪辩护存在争议。
主张辩护人不能做无罪辩护的观点认为,被追诉人委托的辩护人当庭发表无罪辩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被追诉人的授意或
《上海法治报》于2020年7月1日刊文《认罪认罚中专业辩护与自我辩护的法律边界》(以下简称“《边界》”),从公诉人的视角探讨了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后能否做无罪辩解,以及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时检察官应如何应对。就后一问题,《边界》一文提出,“首先建议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与被追诉人做好交流沟通工作;如果仍然无法形成相对一致意见的,则办案检察官须认真听取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客观审视是否需要调整认罪认罚工作的进程;如果不采纳相关辩护意见和建议的,须在提审时告知被追诉人,考察其真实的态度,以及是否有更换辩护人的意愿;如果被追诉人确实愿意认罪认罚但又不愿意更换辩护人的,办案检察官必须在依法客观办理案件的同时审慎推进认罪认罚工作,做好应对辩护律师无罪或罪轻辩护意见的庭审准备。”
笔者除不赞同检察官询问被追诉人是否“有更换辩护人意愿”外,其他并无异议,但认为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该问题可以总结为:当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辩护人能否在法庭审理中做无罪辩护?可以说这是现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过程中的热点和难点。笔者认为,应当区分如下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新任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争议
第一,签署具结书时在场的律师与庭审中的辩护人为同一人
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不能再做无罪辩护,主要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9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显然,如果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认为本案系无罪案件,此时就应当向被追诉人解释,说明各种情况及后果,充分沟通协调,在双方意见发生分歧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尊重被追诉人的意见,签署具结书后辩护人在开庭时不能再做无罪辩护,但应当向法庭说明案件证据、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以保证法庭作出公正裁判。
第二,签署具结书时在场的律师与庭审中的辩护人并非同一人
在这种情况下,新任辩护人能否在法庭上做无罪辩护存在争议。
主张辩护人不能做无罪辩护的观点认为,被追诉人委托的辩护人当庭发表无罪辩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被追诉人的授意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