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万买的房子拆迁能赔237万,卖家反悔了,法院判了
20多年前完成的一桩农村住房买卖,因为拆迁引发纠纷,卖方反悔把买方告上了法庭。房屋所有权与拆迁款最后何去何从?
日前,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拆迁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买方支付卖方房屋拆迁款的10%结案。
案由
拆迁引发房产权属之争
被告梁某与原告石某不是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1998年3月,梁某与石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石某将自己的一处农村住房折价7万元卖断给梁某。协议签订后,梁某支付了购房款7万元,石某将上述房屋交付给梁某使用。
房屋买卖后,两家再无交集。直到去年,案涉房屋所在村适逢旧村改造,梁某作为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就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全部房屋及其他财产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房屋货币补偿协议》,总计补偿金额237万元。
消息传出后,原房主石某的继承人认为案涉房屋系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根据“房地一致”原则,农村宅基地不得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或出售,城镇居民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不得向非本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双方因此引发争议,石某的继承人遂一纸诉状,将梁某诉至法院。
说法
农村房屋交易必须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农村房屋,梁某不是石某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案涉房屋已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该房地产买卖契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规定仍应属无效。根据民法典,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并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由于本案案涉房屋适逢旧村改造,依被告梁某此前订立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从石某处转让所得全部财产被征收,被告梁某实际已经丧失了对案涉房屋等全部财产的支配权,客观上已无法返还,故可依法按照对应拆迁补偿款折价补偿。
此外,石某明知案涉房屋无权处分,仍主动与梁某订立协议,其较梁某有较大过错,应承担较多过错责任。而作为案涉房屋初始拥有者的石
20多年前完成的一桩农村住房买卖,因为拆迁引发纠纷,卖方反悔把买方告上了法庭。房屋所有权与拆迁款最后何去何从?
日前,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拆迁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买方支付卖方房屋拆迁款的10%结案。
案由
拆迁引发房产权属之争
被告梁某与原告石某不是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1998年3月,梁某与石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石某将自己的一处农村住房折价7万元卖断给梁某。协议签订后,梁某支付了购房款7万元,石某将上述房屋交付给梁某使用。
房屋买卖后,两家再无交集。直到去年,案涉房屋所在村适逢旧村改造,梁某作为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就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全部房屋及其他财产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房屋货币补偿协议》,总计补偿金额237万元。
消息传出后,原房主石某的继承人认为案涉房屋系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根据“房地一致”原则,农村宅基地不得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或出售,城镇居民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不得向非本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双方因此引发争议,石某的继承人遂一纸诉状,将梁某诉至法院。
说法
农村房屋交易必须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农村房屋,梁某不是石某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案涉房屋已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该房地产买卖契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规定仍应属无效。根据民法典,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并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由于本案案涉房屋适逢旧村改造,依被告梁某此前订立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从石某处转让所得全部财产被征收,被告梁某实际已经丧失了对案涉房屋等全部财产的支配权,客观上已无法返还,故可依法按照对应拆迁补偿款折价补偿。
此外,石某明知案涉房屋无权处分,仍主动与梁某订立协议,其较梁某有较大过错,应承担较多过错责任。而作为案涉房屋初始拥有者的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