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夫妻为逃避债务而采取离婚方式转移财产的情形,一般有两种做法,一是通过调解离婚将家庭财产转移给一方所有,不享有财产的一方承担全部外债。另一种做法是恶意启动离婚诉讼,通过一方在诉讼中放弃夫妻财产的方式,以达到实际转移财产之目的。债务人如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债权人认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可以对债务人离婚诉讼或协议离婚中转移财产的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一方对外的个人负债,在正常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双方或一方经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的方式,将家庭全部财产转移给夫妻中非负债一方,导致债权人无法收回债权,债权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将财产归属一方的实体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