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戴女士带着爱狗在市区某路段被一辆轿车撞死。双方报警后,交警查看监控视频,判定戴女士遛狗不拴绳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戴女士对交警的认定结果不接受,没有赔偿车主的损失,并拨打12345便民热线投诉。
这是一起典型的人狗冲突民事案件,戴女士遛狗不栓绳,导致车狗相撞,狗死车损的后果,理所当然地应该由戴女士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狗死的财产损失自己承担,狗撞坏了车辆,需要赔偿汽车的维修费用。
其实,车撞死狗、猫、鸡、鸭、牛、马、羊、猪、骆驼等人类饲养动物的事故是经常发生的,每当这种事故发生后,动物的主人都会要求驾车人赔偿。在动物主人的观念里:我的动物被车撞死了,驾车人就要赔偿。而驾车人往往会反向认为:是你的动物撞到我车上了,死伤后果应该由动物的主人承担。我的车被动物撞坏了,应该由动物的主人赔偿。
每当这种事故发生时,都存在这样两个客观事实需要查明:
1、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可能违章,可能是正常行驶没有违章。因此,驾驶员是否违章,是确定是否应该承担动物主人财产损失的前提之一。
2、被人饲养的动物或者是被主人带到道路上,或者是动物自行跑到了道路上被车撞死撞伤。查明动物主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就是确定动物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