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方式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执行主要有当事人主动履行、督促履行、申请强制执行等几种方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当事人主动履行:是指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或者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催告后,主动履行。
(2)督促履行:是指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取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通报案情、暂停办理当事人的国土资源审批和确权事项、加处罚款等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3)申请强制执行:指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催告后,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在未申请强制执行前,出现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当事人失踪或被拘禁,无法执行;行政处罚可能有错误,已经决定重新审查;复议机关决定或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等情形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
如果出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依法撤销;执行标的灭失;作为当事人的自然死亡,无继承人;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终止,又无权利义务承受人,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执行;主罚已经执行完毕,附加罚无法执行等情况出现时,在未申请强制执行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结执行。
【链接1】
《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链接1】
《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